(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定人才引進的政策。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推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和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認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解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規劃、結構,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用人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參與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實施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督促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參與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和縣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巨觀調整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