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促進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堅持以人為本,合理確定支出基數,進一步增強鄉鎮財政體制活力,充分調動鄉鎮政府當家理財和發展生產的積極性,不斷增強鄉鎮財政的公共保障能力,讓廣大人民民眾享受到改革發展和公共財政的陽光。
基本原則:堅持事權與財權的統一,保證鄉鎮工資發放和運轉支出,堅持財力向鄉鎮傾斜,加大對財源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大對貧困鄉鎮和少數民族鄉鎮發展的投入,加大鄉鎮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有力促進鄉鎮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二、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
縣對鄉鎮實行“劃分收支,核定支出,事財統一,收支考核,一定三年”的財政管理體制。
(一)劃分收支
1、收入劃分
(1)縣本級收入
①所有國有企業稅收收入。
②金融、保險企業在本縣繳入縣級金庫的稅收收入。
③屬於縣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單位(包括縣級垂管的鄉鎮機構)實現的收入。
④重點項目企業實現的各項稅收收入。
具體項目或企業為:偉明電解鋁廠、桐梓火電廠、煤化工項目、海綿鈦廠、容光煤礦、花秋一礦、花秋二礦、吉源煤礦、桐容公路。
今後新開工建設的重點項目或企業,縣人民政府另行行文明確。
⑤城建開發項目以及其他與縣人民政府簽訂協定(契約)需要由縣人民政府兌現優惠政策的項目的稅收收入。
⑥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收入。
⑦縣財政局直接組織徵收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2)鄉鎮級收入
①鄉鎮財政部門直接組織徵收的收入和菸葉稅為鄉鎮級固定收入。具體包括:耕地占用稅、契稅、菸葉稅、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其他收入。
②國稅和地稅部門徵收的收入,屬於鄉鎮的收入部分,作為鄉鎮實現的收入統計。具體包括鄉鎮實現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退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
2、支出劃分
鄉鎮級的支出範圍包括:屬於鄉鎮管理機構的人員經費支出和機構運轉支出,村級(含社區,下同)組織經費支出,鄉鎮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支出以及縣委、縣政府安排的重點項目等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支出。
(二)核定支出
核定支出指核定鄉鎮支出基數,按年計算。主要內容為:
1、人員經費
(1)工資及津補貼、補助:包括在職人員工資及津補貼、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遺屬人員補助。按鄉鎮實有人員並按全縣統一執行的標準按實計算納入鄉鎮支出。
(2)按工資或人員計算的經費:包括工會費、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離退休人員特需經費和活動經費等。每年年初按鄉鎮實有人員並按全縣統一執行的標準預算,當年變動縣財政不作調整。
2、日常公用經費
日常公用經費主要指維持鄉鎮機構運轉的各項日常費用支出。具體包括: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報刊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取曖費、物業管理費、租賃費、勞務費等。標準為:基本標準為每人2000元,然後按鄉鎮政府距縣城的距離計算增加經費,每公里每人10元。
計算日常公用經費的人數按鄉鎮財政發放工資的部門編制人數和實有在職人數綜合計算,缺編的鄉鎮按編制人數計算。以下“在職人數”按同樣口徑計算。
3、車輛經費
按照桐梓縣發展計畫局《關於對桐梓縣黨政機關車輛配置計畫的通知》(桐計字[2003]87號),每鄉鎮的車輛配置計畫為2輛。車輛經費每鄉鎮按2輛小車計算,每輛小車基本經費基數2萬元,然後按鄉鎮政府距縣城的距離和鄉鎮的國土面積計算增加經費。其中:鄉鎮政府距縣城的距離每公里增加80元,鄉鎮國土面積每平方公里增加20元。
4、會議費和培訓費
每鄉鎮基數2萬元,然後按鄉鎮人口數每人0.5元計算增加經費。
5、接待費
婁山關鎮、新站鎮、松坎鎮、水壩塘鎮、花秋鎮接待費基數每鄉鎮為4萬元,其餘鄉鎮接待費基數每鄉鎮為2萬元,然後按鄉鎮在職人數每人80元計算增加接待費。
6、村級組織經費
(1)村級組織幹部人數配備
各鄉鎮村(社區)幹部人數根據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關於對村(社區)幹部編制進行指導性調控的通知》(組通字[2007]72號)檔案核定的人數計算。
(2)村級組織經費
村級組織經費包括村(社區)幹部報酬(含財政承擔的養老保險)、組幹部補貼、機構運轉等各項經費。其中:
村(社區)幹部報酬(含財政承擔的養老保險)按幹部配備人數每人每年6000元計算,村級黨政組織運轉經費(含報刊雜誌經費)按每村每年1500元計算(婁山關鎮的七個社區按每年2500元計算),村民組經費按農業人口每人1.5元計算。
財政承擔的村幹部養老保險,由鄉鎮按社保政策計算交納,從2008年起財政承擔的繳費標準高於2007年標準的部分,由縣財政專項補助給鄉鎮。
縣財政按以上標準對鄉鎮計算村級組織經費總額,鄉鎮對村組幹部報酬或補助的兌現標準,以及村級組織日常運轉經費,由各鄉鎮根據實際確定。各鄉鎮必須保證村級組織經費全部用於村級組織,不得截留、挪用。各鄉鎮可根據本鄉鎮的實際,增加對村級組織的經費補助。
7、對貧困鄉鎮和少數民族鄉鎮的補助
為加大對貧困鄉鎮和少數民族鄉鎮發展的投入,對羊磴鎮、黃蓮鄉兩個貧困鄉鎮和馬鬃苗族鄉,每年安排5萬元的補助,用於鄉鎮社會、經濟等各項建設和發展的投入。
8、建強鎮經費
建強鎮(包括省、市、縣三級建強鎮)每年安排4萬元的財源建設貼息資金。
9、重點項目協調工作經費
按照建設“新型工業大縣”的發展定位,對有重點項目建設的婁山關鎮、燎原鎮、楚米鎮、花秋鎮、容光鄉5個鄉鎮,每年各補助10萬元,用於協調重點項目工程建設和重點項目生產的相關工作。今後如有其他鄉鎮涉及重點項目,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行文明確。
10、人口和計畫生育投入經費
按照人口和計畫生育投入的要求,按稅改轉移支付補助的10%用於人口和計畫生育投入,該部分經費按人口數人均2.71元計算直接安排給鄉鎮用於人口和計畫生育投入經費。
11、社會事務、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
為加大鄉鎮對轄區內農業、教育、公共衛生、救災救濟、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整髒治亂、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新農村建設等社會發展、經濟建設投入,以及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消化債務等支出。按人口數每年人均5元計算安排(婁山關鎮按每年人均8元計算)。
以上定額公用經費扣除村級組織經費、對貧困鄉鎮和少數民族鄉鎮的補助、建強鎮經費、重點項目協調工作經費以及人口和計畫生育投入經費後,月均達不到3萬元的鄉鎮,其不足部分予以補足。
以上支出基數,除人員經費外,其餘按職工人數和人口數等計算的公用經費部分,職工人數編制和實有人數按2007年9月的人數計算,人口數按公安部門2006年的人口年報數計算,經費基數一定三年不變。
(三)鄉鎮收入財力的核定
1、鄉鎮財政部門徵收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兩項收入總額每年在100萬元以內的,全部留給鄉鎮使用,超過100萬元的,超過部分鄉鎮留存30%。
2、菸葉稅和煤焦稅費工作經費實行單列體制計算。
3、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社會撫養費收入)按社會撫養費收入安排支出的規定執行,屬於用於鄉鎮投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的部分,由縣財政直接撥付到鄉鎮。
4、罰沒收入全部上繳縣級財政,不計算財力給鄉鎮。
5、國有資本經營收入(資產處置收入)、其他收入,根據實際的收入來源和支出的具體用途確定,鄉鎮申請使用該兩項收入的資金,應向縣人民政府專題申請。
6、國稅和地稅部門徵收的收入(不含菸葉稅)。按本體制“收入劃分”的規定,國稅和地稅部門徵收的收入屬於鄉鎮的部分,按地方財政收入計算,黃蓮鄉留存15%,其餘鄉鎮留存12%。
按收入比例計算的鄉鎮財力部分,年初按收入任務計算,社會撫養費按規定的比例全額安排支出預算,其餘部分按應得財力的80%安排支出預算,另外的20%在年終決算時清算,納入次年支出預算安排。年終決算實際財力達不到年初支出預算財力的,在次年預算中扣回。
鄉鎮按收入比例計算得到的財力,主要用於鄉鎮對農業、教育、公共衛生、救災救濟、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整髒治亂、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新農村建設等社會發展、經濟建設投入,以及解決一些歷史遺留的問題,消化債務等支出。有赤字的鄉鎮,至少安排20%用於消化赤字。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大財源建設力度,努力培植後續財源,努力增加財政收入,確保年度財政收入任務的完成。未完成當年財政收入任務的鄉鎮,按以上收入財力計算比例的80%計算鄉鎮財力。
三、有關規定
(一)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稅收返還不再計算。
(二)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要認真分析各鄉鎮的稅源,實事求是地提出各鄉鎮的年度收入計畫,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下達我縣的年度收入任務,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下達鄉鎮年度財政收入任務。各稅收征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稅收征管,確保財政稅收應收盡收。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協助稅收征管部門,抓好本鄉鎮的稅收征管工作。
對各鄉鎮完成財政收入任務的考核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另行制定。
(三)縣國稅局和縣地稅局按月向縣財政局提供各鄉鎮收入完成報表,並按月向縣財政局提供稅收徵收管理系統的收入原始明細電子數據。
(四)為加強稅收征管,確保財政稅收應收盡收,在縣人民政府對涉稅部門的激勵機制外,對完成或超額完成當年收入任務的稅務分局獎勵5萬元,用於補助稅收征管經費和稅收徵收設施建設。
(五)專款補助。根據上級專款指標,對需要撥付到鄉鎮的專款或由縣財政專項安排給鄉鎮的專款,由縣財政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檔案安排,不占鄉鎮的支出基數,鄉鎮必須專款專用。
四、紀律要求
(一)各鄉鎮因調出、開除、解聘、死亡等減少的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縣財政報送有關資料,對漏報、瞞報的,一經查實,縣財政將從該鄉鎮財力中雙倍扣回,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各鄉鎮實現的財政收入必須及時解繳縣級金庫,對隱瞞不報、截留、挪用、坐支財政收入的,全額沒收解繳縣財政,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桐梓縣第三輪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支出基數表
桐梓縣第三輪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支出基數表 | ||||||||||||
單位:萬元 | ||||||||||||
鄉鎮名稱 | 合 計 | 日常公用 經 費 | 車 輛 經 費 | 會議費和 培訓費 | 接待費 | 村組、社區經費 | 貧困及民族鄉鎮補助 | 建強鄉鎮財源建設補助 | 重點建設項目鄉鎮補助 | 計畫生育 投入經費 | 社會發展等經費補助 | 其他 |
婁山關鎮 | 226.6 | 26.2 | 4.3 | 7.0 | 5.0 | 62.7 | 4.0 | 10.0 | 27.2 | 80.2 | ||
燎 原 鎮 | 77.4 | 15.7 | 4.2 | 3.1 | 2.6 | 21.0 | 4.0 | 10.0 | 5.9 | 10.9 | ||
楚 米 鎮 | 81.0 | 15.7 | 4.4 | 3.3 | 2.6 | 21.0 | 4.0 | 10.0 | 7.0 | 13.0 | ||
大 河 鎮 | 55.5 | 13.7 | 4.5 | 2.6 | 2.5 | 16.1 | 3.4 | 6.3 | 6.4 | |||
新 站 鎮 | 81.2 | 16.8 | 4.6 | 3.5 | 4.6 | 28.9 | 8.0 | 14.8 | ||||
夜 郎 鎮 | 73.7 | 15.8 | 4.7 | 3.3 | 2.5 | 27.5 | 7.0 | 12.9 | ||||
松 坎 鎮 | 71.2 | 17.5 | 4.8 | 3.0 | 4.5 | 21.7 | 4.0 | 5.5 | 10.2 | |||
木 瓜 鎮 | 88.7 | 17.9 | 4.9 | 3.4 | 2.5 | 33.8 | 4.0 | 7.8 | 14.4 | |||
羊 磴 鎮 | 81.5 | 21.1 | 5.2 | 3.2 | 2.6 | 25.3 | 5.0 | 6.7 | 12.4 | |||
坡 渡 鎮 | 74.2 | 20.8 | 5.3 | 3.2 | 2.5 | 23.3 | 6.7 | 12.4 | ||||
水壩塘鎮 | 78.3 | 21.2 | 5.3 | 3.3 | 4.5 | 24.1 | 7.0 | 12.9 | ||||
獅 溪 鎮 | 100.6 | 23.4 | 5.5 | 4.0 | 2.6 | 33.8 | 11.0 | 20.3 | ||||
官 倉 鎮 | 99.5 | 19.4 | 4.5 | 3.9 | 2.7 | 40.5 | 10.0 | 18.5 | ||||
高 橋 鎮 | 79.2 | 15.7 | 4.4 | 3.6 | 2.6 | 28.2 | 8.7 | 16.0 | ||||
九 壩 鎮 | 84.4 | 21.2 | 4.5 | 3.7 | 2.8 | 26.4 | 9.1 | 16.7 | ||||
花 秋 鎮 | 153.6 | 23.2 | 4.7 | 4.6 | 4.8 | 61.6 | 4.0 | 10.0 | 14.3 | 26.4 | ||
茅 石 鄉 | 60.0 | 15.0 | 4.4 | 2.8 | 2.6 | 19.7 | 4.2 | 7.8 | 3.5 | |||
馬 鬃 鄉 | 64.1 | 13.2 | 4.4 | 2.4 | 2.5 | 20.8 | 5.0 | 2.3 | 4.3 | 9.2 | ||
小 水 鄉 | 54.4 | 12.9 | 4.6 | 2.7 | 2.4 | 14.7 | 3.7 | 6.8 | 6.6 | |||
黃 蓮 鄉 | 68.1 | 13.1 | 5.2 | 2.4 | 2.4 | 24.7 | 5.0 | 2.3 | 4.3 | 8.7 | ||
天 坪 鄉 | 79.3 | 16.7 | 4.8 | 3.4 | 2.5 | 30.9 | 7.4 | 13.6 | ||||
芭 蕉 鄉 | 53.6 | 18.2 | 5.3 | 2.7 | 2.4 | 14.1 | 3.5 | 6.5 | 0.9 | |||
風 水 鄉 | 71.2 | 16.5 | 4.6 | 3.2 | 2.5 | 25.4 | 6.7 | 12.3 | ||||
容 光 鄉 | 73.4 | 14.4 | 4.7 | 3.1 | 2.4 | 21.6 | 10.0 | 5.7 | 10.6 | 0.9 | ||
合 計 | 2,030.7 | 425.3 | 113.8 | 81.4 | 71.6 | 667.8 | 15.0 | 24.0 | 50.0 | 181.1 | 364.5 | 36.2 |
說明:“其他”欄是指表中“日常公用經費、車輛經費、會議費和培訓費、接待費、社會發展等經費”幾項合計月均不足3萬元而補到3萬元的補差金額。
桐梓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