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桐梓縣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考核的結果作為年終評比依據,兌現獎懲。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桐梓縣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案(部門)
序號 | 考核項目 | 考核內容和目標 | 基本要求 | 分值 |
1 |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依法履行職責 |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組織學習,制定完善相關制度。 | 1、把依法行政作為基本準則,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2、建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落實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統一領導、協調依法行政工作; 3、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使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4、注重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推進依法中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5、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營造全社會遵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6、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 7、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落實信息公開責任,為公眾獲取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8、法制工作經費要有保障; 9、按要求向縣政府報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 10、制定相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 20 |
2 |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 嚴格按照桐府辦發〔2009〕68號、桐府辦發〔2009〕78號檔案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1、要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辦結案件要立卷歸檔; 3、要評選出標準卷宗; 4、要開展自查和報送自查報告; 5、要按整改方案開展工作; 6、要報送整改情況和總結。 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1、要按時報送信息表; 2、要報送清理意見和相關材料; 3、要報送總結。 ※報送日期以檔案要求為準,逾期不報的將被扣分。 | 20 |
3 |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 |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後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行政許可配套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行政許可程式、行政許可收費、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規定,積極落實便民利民措施。 | 1、要對行政許可項目開展繼續清理工作,並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按時報送清理擬保留表; 3、已進入政務中心的行政許可項目,要報縣法制辦審核; 4、應進入政務中心的行政許可項目,須全部進入; 5、要建立行政許可配套制度; 6、要嚴格按程式許可; 7、行政許可收費要無合法依據,將被扣分; 8、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不力的,將被扣分; 9、一次性告知、一個視窗受理等便民措施落實不好的,將被扣分。 | 12 |
4 | 規範行政處罰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按時填報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 具體行政行為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適當;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實行罰繳分離,重大處罰備案制度;按時報送報表準確無誤。 | 1、具體行政行為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且程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 2、行政處罰從輕或從重要說明理由; 3、罰繳必須分離; 4、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報備; 5、未按時準確填報報表的,將被扣分。 | 12 |
5 |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 認真貫徹執行《桐梓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執法主體合法,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認真做好梳理執法依據,確定執法崗位職責,制定執法流程圖;認真貫徹執行《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規定》、《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1、執法主體合法,執法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2、認真梳理並報送行政執法依據; 3、按要求分解行政執法職責; 4、制定執法流程圖; 5、開展對下一級執法單位執法評議考核; 6、成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7、嚴格執行《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8、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住所、職責許可權、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式、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示。 | 10 |
6 | 依法決策,規範抽象行政行為 | 依法決策,重大決策依法論證,重大涉法事項聽取法制機構及法律顧問意見;制定規範性檔案質量高,具備合法性、適當性和可操作性,及時上報備案。 | 1、重大決策必須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2、重大決策未經論證、涉及法律問題未有法律顧問參與討論,以及決策違法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被扣分; 3、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經前置法律審查,應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4、現行檔案中有違法設定內容的,將被扣分。 | 10 |
7 | 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及行政賠償 | 依法推進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工作。 | 1、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未按時答辯、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將被扣分; 2、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複議或法院判決撤銷的,將被扣分; 3、被行政複議責令或法院判決行政賠償的,將被扣分。 ※行政主要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的可獎勵3分。 | 8 |
8 | 行政執行 | 認真履行上級的行政複議決定,行政執法監督決定和法院生效裁決;認真辦理交、督辦案件。 | 1、不得拒不執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複議決定、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或法院生效裁決; 2、未辦理或拖延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督辦案件,將被扣分。 | 8 |
桐梓縣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案(鄉鎮)
序號 | 考核項目 | 考核內容和目標 | 基本要求 | 分值 |
1 |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依法履行職責 |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組織學習,制定完善相關制度。 | 1、把依法行政作為基本準則,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2、建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落實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統一領導、協調依法行政工作; 3、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使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4、注重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推進依法中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5、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營造全社會遵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6、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 7、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落實信息公開責任,為公眾獲取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8、法制工作經費要有保障; 9、按要求向縣政府報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 10、制定相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 20 |
2 |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 嚴格按照桐府辦發〔2009〕68號、桐府辦發〔2009〕78號檔案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1、要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辦結案件要立卷歸檔; 3、要評選出標準卷宗; 4、要開展自查和報送自查報告; 5、要按整改方案開展工作; 6、要報送整改情況和總結。 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1、要按時報送信息表; 2、要報送清理意見和相關材料; 3、要報送總結。 ※報送日期以檔案要求為準,逾期不報的將被扣分。 | 20 |
3 |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 認真貫徹執行《桐梓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執法主體合法,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認真做好梳理執法依據,確定執法崗位職責,制定執法流程圖;認真貫徹執行《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規定》、《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1、執法主體合法,執法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2、認真梳理並報送行政執法依據; 3、按要求分解行政執法職責; 4、制定執法流程圖; 5、開展對下一級執法單位執法評議考核; 6、成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7、嚴格執行《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8、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住所、職責許可權、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式、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示。 | 16 |
4 | 依法決策,規範抽象行政行為 | 依法決策,重大決策依法論證,重大涉法事項聽取法制機構及法律顧問意見;制定規範性檔案質量高,具備合法性、適當性和可操作性,及時上報備案。 | 1、重大決策必須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2、重大決策未經論證、涉及法律問題未有法律顧問參與討論,以及決策違法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被扣分; 3、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經前置法律審查,應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4、現行檔案中有違法設定內容的,將被扣分。 | 16 |
5 | 規範行政處罰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按時填報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 具體行政行為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適當;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實行罰繳分離,重大處罰備案制度;按時報送報表準確無誤。 | 1、具體行政行為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且程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 2、行政處罰從輕或從重要說明理由; 3、罰繳必須分離; 4、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報備; 5、未按時準確填報報表的,將被扣分。 | 12 |
6 | 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及行政賠償 | 依法推進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工作。 | 1、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未按時答辯、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將被扣分; 2、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複議或法院判決撤銷的,將被扣分; 3、被行政複議責令或法院判決行政賠償的,將被扣分。 ※行政主要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的可獎勵3分。 | 8 |
7 | 行政執行 | 認真履行上級的行政複議決定,行政執法監督決定和法院生效裁決;認真辦理交、督辦案件。 | 1、不得拒不執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複議決定、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或法院生效裁決; 2、未辦理或拖延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督辦案件,將被扣分。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