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處置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國土資源局對沒收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進行處置。 第六條依法沒收的建築物,國土資源部門在處置前交由規劃部門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意見。 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一)作(變)價出售。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9〕17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處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株洲市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處置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指市國土資源局在行政執法中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當事人在違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國土資源局對沒收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進行處置。
第四條沒收的建築物作(變)價款、拍賣處置的拍賣款作為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按規定上繳市財政。處置所需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按20%的比例在沒收的建築物作(變)價、拍賣處置的拍賣收入中予以安排。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局、市房產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依法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六條依法沒收的建築物,國土資源部門在處置前交由規劃部門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意見。對符合城市規劃的則納入處置範圍。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條依法沒收的建築物處置具體操作方式。
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作(變)價出售。當事人申請以作(變)價方式購回的,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嚴格按照《株洲市沒收的違法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作(變)價標準》予以作(變)價處置。
(二)拍賣出售。當事人未申請回購,另有申請購買者達兩人以上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國有資產拍賣有關程式確定拍賣底價和保留價後,具體組織實施。
(三)出租。當事人除此建築物外無其他住所,有回購意願而經濟困難付不起回購款的,當事人可申請租賃依法沒收的建築物用於居住,年租金按《株洲市沒收的違法建築物出租年租金標準》收取,具體由土地資產經營公司管理。待能夠補辦用地手續或者當事人付款回購時,再予作(變)價處置。出租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時間不超過五年。期滿後需續租的,重新簽訂出租契約。
第八條對沒收後的建築物,當事人既不申請回購又不騰空房屋的,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限期騰房通知書,對仍不按期騰房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採取回購或拍賣方式獲得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需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手續的,當事人憑回購協定書或拍賣成交書、繳款憑證到規劃、國土、房產部門辦理規劃許可,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出讓、土地登記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條違法建築物所占用的土地系集體土地上的,在辦理新的土地審批、登記手續前須徵得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第十一條凡阻礙市國土資源局進入現場執行公務,查驗被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故意破壞沒收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設施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市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實施沒收。對因人為因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執行。
附屬檔案: 沒收的違法建築物作.doc
2. 株洲市沒收的違法建築物出租年租金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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