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縣刑事審判庭,於1953年建立,設正副庭長各1人,審判員及書記員各1人。1950年至1951
年,縣人民政府司法科和人民法庭受理刑事案件,嚴厲懲處了一批土匪、惡霸及土改中的不
法地主。1950年11月10日,縣人民法庭在縣城拉堡街召開公判大會,宣判17名匪首死刑立即
執行,狠狠打擊了土匪的囂張氣焰。1951年7月29日,於縣城拉堡街召開全縣7萬多人的民眾
大會,由縣人民法庭開庭公審不法地主黃繼宏等9名罪犯,會上宣判黃繼宏極刑立即執行,
判處6名罪犯死緩,判處2名罪犯有期徒刑10年、15年。1951年共審結案件608件(人)(其中反
革命案603人,普通刑事案5人),判處死刑251人,無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290人,不判刑66
人,為歷年刑事審結案件最多的一年,打擊了反革命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保障了土地改革
運動的順利進行,保衛了新生的人民政權。
1956年,縣人民法院選擇典型案例,召開民眾大會,公開審理。在“鎮壓與寬大”政策
的感召下,當年向人民政府機關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有108名,交出各種
武器205件。民眾向人民政府檢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材料有72件。
1958年,全縣整風反右派鬥爭擴大化,錯捕錯判了一些人,刑事案件增多,全年審理案
件522件,為歷年刑事案件最多年份之第二位。
1959年,法院與公安局、檢察院密切配合,依靠和發動民眾,對敵加強防範,案件大幅
度下降,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58.8%。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1967年法院癱瘓,審判活動中斷。1968年,法院實行軍管刑事
審判職能由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取代。
1973年,恢復縣人民法院,設立刑事審判庭。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堅持依法辦案,
實事求是地複查審理了一批冤假錯案(詳見“申訴複查”一節)。
1983年,集中力量,從重從快,依法判處了一批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從8月20日至年底,
審理刑事案件166件,判處罪犯269人,充分發揮了刑事審判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
治安鬥爭中的職能作用。1984年,依法審理和懲辦了在“文化大革命”中乘機殺人的15名罪
犯,有1人被判處15年徒刑,有5人分別被判處10年至13年徒刑,有9名被判處10年以下徒刑。
1950年至198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5601件,審結各種刑事案件5389件,結案率為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