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本區巨觀經濟政策、措施,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節的建議,擬訂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財稅政策。組織研究擬訂本區金融和融資政策、措施。
(三)依法依規提出區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資產評估管理等規範性檔案立項的建議,根據城區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承擔城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城區本級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城區人民政府委託,向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區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城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整預算、決算及其他重大財政事項。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五)負責城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管理許可權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財政票據。
(六)組織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城區本級國庫業務。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
(七)負責制定和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負責城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九)負責管理和監督城區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參與擬訂城區本級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本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監督檢查城區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制定和執行本區財政政策研究和財政教育規劃。
(十二)承辦城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