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發展旅遊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旅遊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工作。
三、負責組織申報旅遊國債項目;監督國家、自治區、市下撥的旅遊發展投資基金的合理使用;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
四、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重要旅遊促銷活動;分析旅遊市場動態並提出宣傳促銷;管理旅遊涉外事務;負責旅遊對外交往與合作。
五、指導旅行社申辦及經營旅遊業務工作;負責國內旅行社的年檢;負責三星級以下飯店的評定和覆核以及四、五星級飯店的申報工作;組織實施旅遊行業國家標準;負責旅遊質量監督執法和全市經營國內旅遊業務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收繳管理、理賠工作;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保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負責全市旅遊行業教育培訓,組織旅遊行業崗位資格考試認證、人才交流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考評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旅遊產業發展和加強巨觀調控管理;指導、監督旅遊安全管理,檢查旅遊保險的實施,協調旅遊事故善後處理。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旅遊局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