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開展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教育活動,加強作風建設,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對一定時期內的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部署,並督促貫徹落實,組織、協調、指導、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3、檢查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嚴肅執法、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
4、大力支持和嚴格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5、組織、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
6、組織推動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過改革進一步加強政法工作;
7、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
8、對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總體部署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驗,表彰先進,推動後進;
9、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10、指導、管理和協調全縣法學教育工作、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司法鑑定機構及其工作,管理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148”專用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律師及其執業活動、公證機構及其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警的學歷教育及崗位培訓,組織指導全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員和司法助理員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11、辦理黨委和上級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