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60年1月成立塔工專署,同年2月改稱林芝專署。1963年10月林芝專署撤消,波密縣劃歸昌都地區,林芝、工布江達、米林、墨脫4個縣劃歸為拉薩市管轄,林芝地區不復存在。
1986年2月1日恢復設立林芝地區行政公署,是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署駐地八一鎮。 下轄林芝、米林、工布江達、墨脫、波密、察隅、朗縣7個縣,55個鄉鎮,614個行政村。
2015年3月16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批覆》(國函〔2015〕51號),正式批覆同意撤銷林芝地區和林芝縣,設立地級林芝市和巴宜區。林芝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巴宜區廣梧大道18號。林芝市轄原林芝地區的工布江達縣、米林縣、墨脫縣、波密縣、察隅縣、朗縣和新設立的巴宜區。
2015年6月10日,中國共產黨林芝市第一次代表大會開幕,將選擇產生中國共產黨林芝市委員會、中國共產黨林芝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原中國共產黨林芝地區委員會、中國共產黨林芝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將正式成為歷史,標誌著林芝撤地設市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機構設定
林芝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內設機構
秘書一科
秘書二科
政研室
督查信息科
綜合科
接待處
保衛科
林芝地區信訪局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林芝地區行政公署駐拉薩辦事處
林芝地區行政公署駐成都辦事處
林芝地區會展中心
1.秘書一科
2.秘書二科
3.政研室
4.督查信息科
5.綜合科
6.接待處
7.保衛科
8.林芝地區信訪局
9.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10.林芝地區行政公署駐拉薩辦事處
11.林芝地區行政公署駐成都辦事處
12.林芝地區會展中心
主要職能
一、執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各縣人民政府工作。
二、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人民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利益。
五、保障各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任領導
林芝地區行署撤銷前的最後一屆領導班子:
•專員:卓嘎
•常務副專員:陳秋雄(援藏)、李宏
•副專員:多吉次仁、紅衛、田大剛、劉來興、平措多吉、格桑、楊方宇
•副秘書長:趙峻
駐地
林芝地區原林芝縣八一鎮黨政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