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林業發展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擬訂全市林業發展規劃以及地方性行政規章,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二)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生態體系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生態工程項目建設;指導各類防護林和風景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規劃、申報、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堤防綠化、城鎮綠化和公路綠化。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短周期工業原料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市林木種苗、花卉盆景的生產培育和管理。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集體林場、林業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木材生產、木竹加工、林產化工、木漿造紙、森林旅遊、林區多種經營等林業產業。規劃指導林產品市場建設及營運。
(四)組織、指導全市各類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調查、規劃、設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各鄉鎮及市直單位森林採伐限額編制和計畫管理,審批並監督木材憑證採伐、憑證運輸和憑證經營。組織、指導全市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對應由國家、省、市批准的征、占用林地進行初審;指導全市森林資源資產管理;組織、指導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林業案件;指導、檢查、監督和協調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
(六)指導、督促全市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林木種苗及林產品檢疫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野生動植物的馴養繁殖、獵捕或採集、經營利用許可審批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林業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統籌規劃全市林業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
(八)籌集、管理市級林業基金,監督全市林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申報,指導、管理各項林業基本建設;指導、監督全市林業系統財務和統計工作。
(九)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農村能源的發展、農業綜合開發、興林抑螺等工作。
(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全市林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信息、督查、保密、保衛、統計工作;組織起草局機關的重要報告、綜合性檔案;起草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有關綜合性檔案和綜合性工作的督辦落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宣傳工作;指導全市林業行業兩個文明建設。
(二)人事科。
負責貫徹執行人事管理的方針、政策和勞動人事工作的規定;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職稱改革和勞動工資、保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造林綠化科
負責全市造林綠化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以及用材林基地、防護林體系、治沙工程、外資造林和各類林業基地項目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水、治沙工作;指導宜林荒山荒地的植樹造林;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森(包括短周期工業原料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負責植樹造林檢查驗收;指導林業技術研究、套用和林業技術培訓;指導森林旅遊、花卉盆景及林區多種經營等林業產業;指導全市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林業科研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綜合防治、林木種苗及林產品檢疫。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資源管理和行政審批科。
承辦對依法應由國家、省、市批准的林業行政審批項目的初審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審批職能,負責依法徵收林業行政收費及政府林業基金,承辦林業系統行政收費票據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對所屬植物檢疫機構的行政審批行為進行監管的職能。
組織林業政策調查研究,並提出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林業產業化經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林業規定。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管理;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計畫管理;審核監督森林資源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全市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憑證運輸和任證經營;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指導基層林業管理站、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級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落實;組織擬訂、實施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高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普法宣傳教育。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科
貫徹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監督、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及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設和管理;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發給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六)計畫財務科。
研究並提出全市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管理各類林業基金,監督全市林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並申報林業建設項目指導、管理林業基本建設;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指導木材生產、木材加工、木漿造紙等林業產業。負責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全市林業系統財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照《中共松滋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市政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配備的意見》(松編髮[2010]11號)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