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依法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完成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負責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和實施標準規程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由市本級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四)負責由市本級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五)負責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協助省局調查處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七)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九)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依法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發證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安全申報、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重大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十二)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督查督辦、保密、檔案、信訪、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的籌備組織、大事記撰寫等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關保衛、值班、後勤行政管理、事故舉報、對外聯絡、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重要報告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培訓工作;依法指導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考核工作。
(二)綜合協調科。負責調研、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制定、控制指標分配管理及市政府其它相關指標的考核工作;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管理規定和行政規章草案;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全市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聯合執法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協助上級調查處理重、特大事故,協調事故結案有關手續;負責組織市本級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承擔事故、案件審核、備案、存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重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議;組織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安全生產科研、技術示範、成果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專家組和義務監督員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估、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認定和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監督管理一科。負責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和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菸草、商貿行業及中省屬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石油行業除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其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指導和協調相關的安全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情況;依法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的安全評估工作;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監督管理二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依法指導和監督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負責中省屬危險化學品企業二級及二級以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石油行業除外);指導和協調相關的安全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檢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統計法規、規章、規程及標準,並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指導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統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指揮、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督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和傷亡事故信息報送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信息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別重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審批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資質審查、現場勘查、檢驗檢測、評估論證、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及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具體負責非煤礦山地質勘探作業的非煤礦山企業和非煤礦山採掘施工單位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證、乙種證批發部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證和經營(批發)許可證、職業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和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負責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
(七)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依法監督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法律規章和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綜合管理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組織和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指導並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查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分局。負責吉林油田駐松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大慶鑽探工程公司駐松企業、與吉林油田分公司合資合作小油田開採企業及從事為石油開採提供技術服務的松原轄區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安全標準化工作;監督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情況;依法指導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 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安全監察專員4名)。機關工勤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市政府相關部門職責的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市政府相關部門關於職責的分工,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鬆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松政發〔2005〕14號)和本次機構改革確定的職責內容執行。如有調整,以檔案規定為準。
(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分工。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分工,按照《松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松編辦發〔2006〕62號)中確定的內容執行。
衛生部門職責:擬訂職業衛生政策性規定和標準;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並查處違法行為;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制定作業場所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衛生局要按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