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辦法

《東營市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辦法》是東營市政府第8-28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8年11月8日公布的政府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通知

東營市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辦法

《東營市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趙志遠
2018年11月13日

辦法全文東營市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滿足市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使用與維護、監督與檢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是指免費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場地。

學校體育場地和經營性健身場所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並重、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重大問題。政府投資建設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建設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等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批准的職責和許可權,做好本轄區內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有權對侵占、損壞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

第七條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贊助、投資等多種形式參與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縣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布局規劃,依照法定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布局規劃建設室外公共健身設施。

第九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執行國家、省有關體育設施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並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沒有建設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建。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修補、老舊居民住宅區整治改造,利用騰出的空閒用地統籌規劃建設室外公共健身設施。

第十一條體育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單位和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的建設單位等配建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符合更新要求的,由接收方填寫更新申請表報所在地縣區體育主管部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布局規劃,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更新計畫並組織實施。

配建和更新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滿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第十二條採購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應當通過經國家認可的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國家標準更新的,應當執行最新標準。

政府投資建設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三條鼓勵採購創新型和已投保產品質量險的健身器材,推動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提檔升級。

第十四條室外公共健身器材應當安裝在與其型號和數量相適應、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場所、場地。

第十五條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採購與安裝,由採購方組織進行驗收。向接收方交付使用時,需同時交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提供的驗收報告。

接收方應當自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名稱、數量、生產廠家、驗收報告等報所在地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情況作為體育主管部門制定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更新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使用與維護

第十六條 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維護管理實行屬地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由接收設施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由其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捐贈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建設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由建設單位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或者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接收方應當充分利用已建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

第十八條 接收方應當對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進行登記,建立健全使用、維護、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對室外公共健身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組織維修或者拆除。

接收方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報告日常維護管理情況,接受體育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保修期內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因其自身質量問題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接收方應當及時聯繫進行維修或者更換。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執行。

第二十條拆除處於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使用壽命期內、無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應當徵得設施所在地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在原址或者擇址配建同等數量的設施,並按程式報送備案。

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使用壽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應當予以報廢,由接收方負責拆除,報所在地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備案,由體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配建。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進行營利性活動,不得擅自將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監護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轄區內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安全狀況、設施完好程度、正確使用和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防止設施的損壞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更新、拆除等情況進行核查,建立動態資料庫。縣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核查情況報送市體育主管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體育主管部門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服務平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途徑公示本行政區域內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目錄,提供體育健身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建設、管理中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出現建設工程質量差、器材損壞率高、民眾投訴多等問題的,由市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市體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市體育主管部門定期對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撥付維護和管理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接收方對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維護不善的,導致場地、器材損壞嚴重的,體育主管部門可以停止配建和更新其轄區內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接收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使用、維護、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維護的;
(三)室外公共健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設立警示標誌並及時組織維修或者拆除的;
(四)室外公共健身設施超出安全使用壽命期不及時拆除的;
(五)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六)擅自挪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接收方,是指接收並負責維護和管理配建在所轄區域內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組織和單位,主要包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機關、企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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