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以前,針對“村”的管理人員個多名目,至唐朝,開始推行“村”的制度,規範了村正、長的設定辦法,明確了村正、長的職責。依據唐令,村正、長任用白丁充任,人數無定額,因村之大小設立。律令賦予村正、長的職責是“檢察非違”,但在實際生活中,村正長也參與催驅賦役等事務。村正長是里正長的主要輔助者,其待遇低於里正長。出土文書證明,官府為了減少賦役的蠲免,往往任用中男充任村正長。唐朝後期以降,村正長等職務出現以“富戶”充任的趨勢,其職責也日趨全面。至五代時期,村正長“催驅賦役”的職責成為制度。
文獻中有村正與村長、里正與里長、鄉正與鄉長等不同用例,據《爾雅·釋詁》云:“正,……長也。” 《周書·蘇綽傳》記:“非直州郡之官,宜須善人,爰至黨族閭里正長之職,皆當審擇,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夫正長者,治民之基。基不傾者,上必安。” 唐朝有縣令和縣長之設,但其區別在於縣所轄人口的多少,與具體職掌無涉。知正與長同意,皆官長也。故不再對兩者進行區分,出現正、長混用情形,乃出於行文需要,與意義無涉。
至唐代,“村”完成了由民間性質向官方組織的演變進程,“村”概念使用及分布範圍之限定已經法律化。在村坊制度下,戶令明確規定“村”為野外聚落之統稱,並對村正長的設定進行了統一規範。關於唐朝設定“村”的記載,《唐六典》、《通典》、《舊唐書》、《資治通鑑》均有記載,其中以《通典》記載最為詳細。《通典》引開元二十五年令:
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為村,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隸入大村,不得別置村正。……諸里正,縣司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其次,為坊正。若當里無人,聽於比鄰里簡用。其村正取白丁充,無人處,里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
戶令中“在田野者為村”的規定首先表明村的大小沒有家戶數的限制,大小村之間也沒有性質的區別,只要有人家居住的田野聚落概可稱為村。唐代村落規模的實際大小和大致範圍難以說清。大者不必說,從時人的慨嘆中可知數戶小村不少。
穆宗時,針對張平叔直接專賣制度,韓愈上《論變鹽法事宜狀》:“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韓愈舉證雖無確指,但三五戶的小村肯定存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4記:“見道,從楚州至登州,道路儘是山坂曠野,草木高深,蚊虻如雨。終日逾山行野,村柵迢遠,希見人家。人心忿惡,行七八十里,方有一二家,令人恐畏。”
由於家戶實在太少,在一些詩人眼裡簡直就算不上“村”。許棠《洞庭湖》云:“情多莫舉傷春目,愁極兼無買酒錢。猶有漁人數家住,不成村落夕陽邊。”吳融《山居即事》云:“無鄰無里不成村,水曲雲重掩石門。何用深求避秦客,吾家便是武陵源。”杜甫《水檻遣心》云:“去郭軒楹敞,無村眺望賒。澄江平少岸,幽樹晚多花。細雨魚兒出,微風燕子斜。城中十萬戶,此地兩三家。”戰爭期間的小村更顯淒涼,錢起《江行》云:“柳拂斜開路,籬邊數戶村。可能還有意,不掩向江門。”“兵火有餘燼,貧村才數家。無人爭曉渡,殘月下寒沙。”不僅不滿十戶不成村,甚至一些開發不足的聚落在詩人們看來也稱不上村。常建《空靈山應田叟》云:“湖南無村落,山舍多黃茆。淳樸如太古,其人居鳥巢。牧童唱巴歌,野老亦獻嘲。泊舟問溪口,言語皆啞咬。土俗不尚農,豈暇論肥磽。莫徭射禽獸,浮客烹魚鮫。余亦罘罝人,獲麋今尚苞。敬君中國來,願以充其庖。日入聞虎鬥,空山滿咆哮。懷人雖共安,異域終難交。白水可洗心,採薇可為餚。曳策背落日,江風鳴梢梢。”因為令文不限制家戶數的多少而一視“在田野者為村”,才誘發詩人的感嘆。
據唐令,村正長的設定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滿十家,隸入大村,不得別置村正”。不滿十家的小聚落雖然名為村,但不另設村正長,在村長官的設立上要歸入其他村。上引詩文中之所以有“不成村”、“應無村”的說法,大都基於未滿十戶而不單設村長之故。第二、滿十家而不滿百家置村正一人。數十戶的村在唐代應占多數,《新唐書·五行志》記:“永昌中,華州赤水南岸大山,晝日忽風昏,有聲隱隱如雷,頃之漸移東數百步,擁赤水,壓張村民三十餘家,山高二百餘丈,水深三十丈,坡上草木宛然。”《金石續編》記修武縣周村有一十八家。《入唐求法巡禮行記》記萊州掖縣“中李村,有廿余家”。青州北海縣一廢城內“有百姓家三十戶住”。《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最大的新羅人村莊赤山村人口不到300人,戶當不滿100。據《房山石經題記彙編》中所記,幽州地區造石經,一般都登記村人名姓或人數,其中人數最多者的廣陽邑,也只有115人。白居易《九日登西原宴望》云:“請看原下村,村人死不歇。一村四十家,哭葬無虛月。指此各相勉,良辰且歡悅。”第三、“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超過百戶的村已經屬於大村,故設定兩名村正。隋朝有“大村或數百戶”之說,至唐代數百戶同樣為大村。
看來,村的大小沒有家戶數的要求,但村正長的設定卻有家戶數的限制。衡量該村可否設定或者設定幾位村正長,依據的標準是該村擁有“家”的多少而非“戶”的多少。村正長的數目會有助於我們判斷村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