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少有高行
李憙年輕時有好品行,廣博地研習、精深地研究典籍,曾與著名隱士、北海人管寧一起被徵召為賢良,但他沒有前往。幾次被三府徵召任職,他都不就任。太傅司馬懿又徵召李憙任太傅掾屬,被他以有病為藉口堅決推辭,郡縣官吏扶他登車上路。當時李憙的母親病重,李憙於是偷偷翻越泫氏城牆而徒步回家,於是趕上了母親的喪事,議論此事的人都讚美他的志氣節操。
勸止畢軌
後來,李憙擔任并州別駕。驍騎將軍秦朗路過并州時,并州刺史畢軌對他很是恭敬,讓秦朗乘車到官署。李憙勸諫畢軌,堅持認為不能那樣做。畢軌不得已,才依從了他。
頗受器重
嘉平三年(251年),司馬懿去世,司馬師執掌魏國軍政大權,任命李憙為大將軍從事中郎,李憙到任後被引見,司馬師對李憙說:“過去先公(司馬懿)徵用您而您不答應,如今我任命您您就來了,為什麼呢?”李憙回答道:“先君以禮對待我,我得以依照禮決定進仕或退身。明公用法來約束我,我畏懼法就來了。”司馬師很是器重他。後來轉任大將軍司馬,不久官拜右長史。
正元二年(255年),李憙在隨從司馬師平定“淮南三叛”中的毌丘儉、文欽後回朝,調任御史中丞。他居官正直,不畏權貴,百官因懾於威猛之政而風氣肅然。他舉薦的樂安人孫璞,也因有道德而顯赫,當時的人稱讚他能識別人才。不久,調任大司馬掾屬,因公事被免職。
涼州立勛
南安亭侯司馬伷任寧北將軍(一作寧朔將軍),奉命鎮守鄴城時,任命李憙為自己的軍司馬。不久,朝廷任命李憙為涼州刺史,加職揚威將軍、假節,兼任護羌校尉,他安定華夏、抵禦蠻夷,很有聲望和業績。羌人進犯邊塞,李憙趁著有機可乘時,來不及奏報,就適時出兵深入,於是取得大勝,因功勞大而免遭朝廷譴責,當時的人們把他比為西漢的馮奉世、甘延壽。李憙請求回京,朝廷答應了他。
兩朝司隸
李憙住在家中一個多月,被授職冀州刺史,逐漸升任司隸校尉。
鹹熙二年十二月甲子(266年),魏元帝曹奐向晉武帝司馬炎禪讓,李憙以本職代理司徒,作為太尉鄭沖的副手,奉持禪讓策書。西晉泰始(266年—274年)初年,李憙被封為祁侯。
不久,李憙上疏說:“過去的立進縣令劉友、前任尚書山濤、中山王司馬睦以及已故的尚書僕射武陔各占公家三更稻田,請求免去山濤、司馬睦等人官職。武陔已死,請求貶損他的諡號。”武帝下詔說:“法律這種東西,天下以它為準繩,不迴避皇親貴族,這之後能實行,朕怎能在其間放縱邪枉呢!然而考察此事是劉友做的。侵犯剝削百姓,迷惑朝廷官員,奸臣居然敢做這樣的事,當刑訊追究劉友來懲邪佞。山濤等如不再出過失,都不可問罪。《易經》說‘王臣忠誠,是因為沒有私心’。如今李憙堅持一心在公的志向,按照責任辦事,可以說是‘國家的司直’啊。光武帝說過:‘皇親國戚尚且收斂自己來迴避二鮑’是否就是這樣呢!告戒眾官吏,各自慎重對待自己的職務,寬大原宥的恩典,是不會多次遇上的。”李憙任兩朝的司隸校尉,朝廷內外稱讚他。後因公事被免官。
泰始三年(267年),武帝冊立司馬衷為皇太子,任命李憙為太子太傅。自魏明帝時代後,東宮長久空曠,制度荒廢缺損,官員不完備,詹事、左右率、庶子、中舍人等官職都沒有設定,只設定了衛率令讓他主管兵馬,太傅、少傅共同代理眾事。李憙在任上多年,教訓道義,盡心謀劃。羊祜被任命為車騎將軍時,便推辭給李胤、魯芝和李憙。
遜位去世
後調任尚書僕射,當時禿髮樹機能大破晉軍,李憙倡議起兵討伐。群臣認為出兵不易,敵人不足以造成禍患,最終不聽從李憙的建議。後來敵人果然極端放肆,涼州覆沒,朝廷深感後悔。後授職特進、光祿大夫,因年老遜位。武帝下詔加李憙為金紫光祿大夫,為他設定官騎十人,並賜錢五十萬,李憙的地位、俸祿,如同三司一樣,在府前設定行馬。
朝廷因李憙清廉樸素節儉,賜絹百匹。太康四年(283年),武帝聽信讒言,命齊王司馬攸出外鎮守,李憙上疏諫爭,言辭懇切。李憙去世時,朝廷追贈他太保,諡號“成”。
人物評價
總評
李憙自入仕以來,雖然不是清廉的與眾不同,然而他家中沒有積蓄,與親朋好友甚至共享衣食,未曾利用朝廷官員身份為己謀私。
歷代評價
司馬炎:①今憙亢志在公,當官而行,可謂‘邦之司直’者矣。光武有云:“貴戚且斂手以避二鮑”。豈其然乎!②光祿大夫、特進李憙,杖德居義,當升台司。毗亮朕躬,而以年尊致仕。
羊祜:且臣雖所見者狹,據今光祿大夫李憙執節高亮,在公正色;光祿大夫魯芝潔身寡慾,和而不同;光祿大夫李胤清亮簡素,立身在朝,皆服事華發,以禮終始。
房玄齡等《晉書》:①季和切問近對,當官正色。②舒言不矜,憙對千乘。
王夫之《讀通鑑論》:李憙、劉毅、傅鹹忠直為當時之領袖,而不能取前讒後賊為宗社效驅除,晉之廷,不可謂有人矣。
親屬成員
父親
李牷,在東漢官至大鴻臚。
後代
•子
1.李贊,世襲李憙爵位。
2.李儉,李憙幼子,字仲約,歷官左積弩將軍、屯騎校尉。
•孫
李弘,李儉之子,字世彥,少有清節,永嘉(307年—313年)末年曆任給事黃門侍郎、散騎常侍。
史料記載
《晉書·卷四十一·列傳第十一》
《資治通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