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

李志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

李志民,男,漢族,1953年8月出生,河南長垣人,197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12月參加工作,武漢地質學院探礦工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高級工程師。曾任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2016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人物履歷

1975.11—1978.11,武漢地質學院探礦工程系學習

1978.11—1981.02,河南省地質礦產局科研所技術員

1981.02—1985.08,河南省地質礦產局勞動人事安全衛生處監察員

1985.08—1989.03,河南省地質礦產局勞動人事安全衛生處副處長

1989.03—1991.07,河南省地質礦產廳人事勞動處副處長(其間:1989.09--1991.09 在中共河南省委黨校政治管理專業學習;1991.04--1991.06 在省直黨校處級幹部哲學培訓班學習)

1991.07—1996.03,河南省地質礦產廳人事勞動處處長

1996.03—1998.04,河南省地質礦產廳人事勞動處處長兼廳直機關黨委副書記

1998.04—2000.08,河南省地質礦產廳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

2000.08—2004.07,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處長

2004.07—2004.08,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

2004.08—2014.08,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撤銷資格

2013年10月1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河南省委員會委員李志民,因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被省紀委立案調查並使用“兩規”措施。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撤銷李志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河南省委員會委員資格 。

提起公訴

2014年8月25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李志民(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依法指定管轄,交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由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5月,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處李志民有期徒刑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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