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波[罪犯]

李宗波[罪犯]

李宗波從一名多年寒窗苦讀的大學畢業生,到對未來生活滿懷著美好憧憬的待業青年,再到遭受歧視便對社會充滿抱怨和仇恨的“不良青年”,最後成為把殺人、搶劫當作樂趣和“上班”的一名十惡不赦的罪犯李宗波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一點點墜入了萬劫不復的深淵。在梳理其人生軌跡時,他的蛻變過程不禁呈現在了人們面前。

人生軌跡

李宗波[罪犯] 李宗波[罪犯]

昆明中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8月1日,被告李宗波來到遼寧省大連市大京美食城,將服務員孫淑霞(又名孫秋霞)騙至大連市金州區松苑小區東北側500米處山坡樹林內,用匕首刺切孫淑霞的胸腹部、頸部,致孫淑霞死亡後逃離現場。

2003年初,負案潛逃的李宗波非法獲得了制式“科爾特”手槍一把,並流竄至昆明。2月以來,他在昆明市官渡區官渡廣場附近多次“踩點”,尋找下手的最佳時機。2月26日上午,他又騎腳踏車來到官渡廣場附近時,發現公民吳艷紅攜包同周春貴、張三一起進入中國建設銀行官渡支行存款,便暗藏槍枝尾隨而入。當吳艷紅在銀行櫃檯前辦理業務時,李宗波從上前搶包,遭到吳艷紅和周春貴的反抗、阻攔,李宗波當即陶出手槍,接連扣動扳機,一槍擊中吳艷紅胸部,一槍擊中周春貴頸部。隨後,他趁亂逃離現場。中槍的吳艷紅當場死亡,周春貴重傷。

在昆明作案後,被告李宗波逃竄至四川省成都市,繼續實施搶劫作案。2003年5月27日晚,李宗波尾隨公民瀋吉明來到成都玉林北路種子公司門口,猛然用磚頭擊打對方頭部並搶走現金100元。6月4日晚,他騎腳踏車尾隨公民張尚喜來到武侯區玉林北巷,持槍向對方連開兩槍,致此人當場死亡,搶得1200元現金及小靈通一部。7月20日下午,在成都東城根南街56號成都大藥房內,李宗波持槍對營業員羅書進行威脅,搶走現金145元。8月5日下午,李宗波又騎腳踏車尾隨剛從銀行取款出來的公民姚文龍,到青羊區三里多路86號附5號街邊時,撥出手槍連開三槍,致姚文龍當場死亡,搶走現金人民幣一萬元。12月18日下午,李宗波再次來到成都高新區新光路逛家樂福超市,因保全人員懷疑其行竊而進行盤查時,他拔出手槍,啪啪啪又是三槍……

當以上所有罪行都還不曾浮出水面時,因為手頭缺錢花,展轉流竄到湖北的李宗波又乾起了運輸毒品的勾當,而且運輸毒品的量巨大。2004年5月,他因為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同年12月17日,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後,投入湖北省漢西監獄開始服刑。 在湖北接受審判時,他對自己曾經在大連、成都及昆明犯下的罪行隻字不提,但最終還是“紙里包不住火”,被司法機關全部查明。

判決

在昆明中院(2006)昆刑一初字第4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負責審理本案的合議庭認為:“被告李宗波因個人工作、生活不如願而萌生殺人惡念,將無辜公民孫淑霞殺害,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負案潛逃中被告李宗波為達到非法占有和聚斂錢財的目的,經過精心策劃和周密準備,流竄昆明、成都等地,採取持槍行兇的暴力手段搶劫公民財物,連續在市區街道、銀行門市等公共場所持槍搶劫作案六起,並開槍致3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微傷,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搶劫罪,且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此外,在殺人、搶劫負案潛逃中,被告李宗波在2004年因犯運輸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依法應與昆明中院確認的罪行實行數罪併罰。”

昆明中院當庭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宗波死刑;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再加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以運輸毒品罪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綜合以上三罪,決定對被告人李宗波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索賠的趙輝、周春貴兩個家庭共6名原告,昨日僅僅到場了周春貴一人,遭李宗波槍擊並落下七極傷殘的他和在按中失去了妻子的趙輝一樣,都各自獲得了4萬元的經濟賠償。他表示:這個數字與他所提的110萬相去甚遠,但他清楚李宗波並不具備賠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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