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4.08—1985.08 舟山市普陀區電器一廠副廠長;
1985.08—1986.11 舟山市普陀區西岙鄉黨委副書記;
1986.11—1987.12 舟山市定海區大豐鄉黨委副書記;
1987.12—1993.06 共青團舟山市委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1993.06—2001.09 舟山市委組織部幹部二科主任幹事、組織處副處長、幹部教育處處長、科技幹部處處長;
2001.09—2005.11 舟山市定海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5.11—2012.03 舟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2012.03—2014.06 舟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2014.06—2018.06舟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黨組副書記;
2018.06—2018.07舟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副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26日,舟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原黨組副書記李國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3月,經中共舟山市委批准,中共舟山市紀委、舟山市監委對舟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黨組副書記李國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國芳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接受他人為其支付旅遊費用;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李國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思想道德敗壞,利慾薰心,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舟山市委批准,中共舟山市紀委、舟山市監委決定給予李國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李國芳違紀所得;將李國芳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部分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李國芳在本人撰寫的懺悔書中反思,自己身為領導幹部,沒有把好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的思想“總開關”,沒有正確看待所處的職位和權力,導致自己滋生貪念,突破道德底線。在運用手中權力時,不覺得有責任感;在收受他人財物時,不覺得有負罪感;在違反生活紀律時,不覺得有恥辱感,導致錯上加錯,犯下了嚴重的錯誤。尤其是在組織找談話後仍心存僥倖,自欺欺人,不收斂,不收手,導致“小洞不補,大洞吃苦”。回顧自己出身農家,一路走上領導幹部崗位,再到成為被調查對象,感到深深的懊悔和自責,愧對組織、愧對家庭。李國芳表示願意接受組織處理和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