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化學

李化學原籍天津,出生在北京,原本是北京市西城區某單位的一名電工,後成為城鄉建設集團下一個包工頭,期間,他負責的一個工程還曾經獲得過魯班獎。此後,他成立了恆萬公司,掛靠到了城鄉建設集團,生意一直比較紅火,1994年李化學被提拔為城鄉建設集團副總經理。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原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恆萬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化學(副局級),利用其擔任城鄉集團澳大利亞房地產開發負責人及恆萬實業董事長期間,貪污1145萬元,受賄68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事發後,李化學潛逃國外,2000年8月,通過國外警方的配合,李化學被引渡回國。

2003年4月3日,李化學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據檢察官介紹:這是北京市市屬單位涉案人員級別最高、局級幹部中涉案數額最大、調查取證涉及國內外、通過司法協助將嫌疑人緝捕、引渡回國的第一案。

民眾舉報

1999年11月,北京市有關部門收到一封民眾舉報,檢舉李化學利用城建集團在澳大利亞、紐西蘭等海外投資項目的機會,將公司應收取的房產過戶費72萬元人民幣,通過他人存入其在香港恒生銀行私自開立的個人賬號中,據為己有。

舉報信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不久,這位恆萬實業的一號人物,開始進入北京市紀檢和檢察機關的視線,一些隱藏了很深的問題,也隨著調查的深入逐漸浮出水面。

逃跑事件

2000年1月1日,已經被納入紀檢部門視線的李化學突然從人們視野里消失,在國內百般尋找不得。

2000年1月4日,紀檢部門把該案移交到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局,當天立案。檢察機關通過公安部向全世界發出了紅色通緝令。

檢察官隨即與李化學的單位——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聯繫,得知李化學正在澳大利亞投資進行地產開發,檢察官立即與城鄉建設有關人員飛赴澳大利亞追查李化學的下落。

調查中檢察官發現,城鄉建設集團投入的2700餘萬元資金被李化學完全控制,任何資金的使用他均不向國內匯報,資金已經處於失控狀態。他使用城鄉建設集團的資金,以其兄李化民(澳大利亞籍)空殼公司的名義在悉尼購買了地皮開發房地產,並以地皮和房子作抵押在澳大利亞銀行申請貸款繼續開發,已出售了數套高檔住宅,這些國有資金實際上全部流進李化學的口袋。據了解,李化學隨身攜帶著大量已經準備好其簽名的產權證明,隨時可以將其餘住宅出售。

為了避免國有資金繼續流失,檢察官以城鄉建設集團名義聘請律師在當地起訴李化民的公司,法院隨即凍結了李化學公司的資產。同時,檢察官接觸了李化民的律師,間接收集李化學的信息。2000年2月初,檢察官獲得了李化學的電話號碼,要求與其見面,通話間李化學囂張地表示“沒必要與城鄉建設集團的人見面”,還聲稱自己正在美國游泳。隨後李化學自稱在國內被迫害,“出走”是有原因的。

引渡回國

通過民事訴訟,澳大利亞法院判城鄉建設集團勝訴,李化學開發的5套價值887萬餘元的高檔住宅被追回,但李化學一直沒有露面。千里迢迢引渡回國

突破口打開了,檢察官很快發現,李化學還曾將103萬美元通過其兄打到紐西蘭自己的賬戶中。除去一部分被用於澳大利亞的房地產項目上外,李化學竟然想用另一部分購買一棟舊警署樓,改造成酒店。同時,李化學以“幫助員工解決住房”為名花16萬餘紐西蘭元購買了一棟住宅,然而他的員工在裡面住了沒幾天,住宅就變成他和情婦的家。2000年2月13日,出逃後的李化學將該處房產變賣為17萬紐西蘭元後,3月22日轉入其情婦個人賬戶內。

城鄉建設集團領導曾經給李化學下了一道死命令,要其儘快將所有國外資金變現歸還或將產權過戶到集團名下。李化學找到一家香港公司,竟然想為其擔保,向國內銀行貸款購買舊警署樓。雖然交易沒有成功,但72萬元人民幣的過戶費已經落入李化學的腰包。

當城鄉建設集團像在澳大利亞一樣如法炮製,準備通過民事訴訟追繳國有資產時,數家監理公司也同時提起了對李化學公司的訴訟。李化學轉告律師,他和情婦共同購買的房產不屬於城鄉建設集團,購房資金屬於其情婦個人。然而經律師調查,確定該處房產和舊警署均應屬於國有資產,法院宣布城鄉建設集團勝訴。同時為了儘快了結訴訟,城鄉建設集團只能無奈地承擔了李化學公司的債務。

2000年8月,通過國外警方的配合,李化學被引渡回國,8月26日被依法逮捕。貪官原是小包工頭。

審訊

審訊初期,李化學絕口不提犯罪事實,反而大講自己的輝煌。原來,只有國小文化的他本是城鄉建設集團下一個包工頭,當時的李化學還是很能吃苦耐勞的,經常加班熬夜,他負責的一個工程還曾經獲得過魯班獎。此後成立了恆萬公司,掛靠到了城鄉建設集團,生意一直比較紅火,1994年李化學被提拔為城鄉建設集團副總經理。

1998年5月,李化學在昌平承建一氡泉俱樂部,工程進行中開發商李某資金短缺,李化學當即擔保為開發商貸款500萬元。此後他購買了一套高檔住宅,向李某索要了68萬餘元付房款。而當時僅其妻董淑芹的股票賬戶上,就有近百萬元的資金。

董淑芹本是北師大一名職工,曾經承包了該學校的工程經營部。李化學曾多次要求手下的項目經理“多支持”董淑芹。1996年4月,董淑芹的經營部資金周轉不開,李化學一句“找會計拿張支票”就把50萬元公款借給了妻子。2002年6月18日,董淑芹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法庭判決

2002年12月6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李化學貪污1145萬元、受賄68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三項罪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李化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李化學不服,提出抗訴。2003年4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李化學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查辦事記

1999年11月,民眾舉報李化學挪占國有資產。

2000年1月1日,已經被納入紀檢部門視線的李化學突然從人們視野里消失,在國內百般尋找不得。

2000年1月4日,紀檢部門把該案移交到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局,當天立案。檢察機關通過公安部向全世界發出了紅色通緝令。

2000年8月,通過國外警方的配合,李化學被引渡回國。

2000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2002年12月6日,被提起公訴。

2003年4月3日,終審判決李化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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