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佰紅

李佰紅

李佰紅,綽號“鬼子六”,男,1968年出生,周口市淮陽縣人。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開設賭場罪,被淮陽縣公安局逮捕。

人物經歷

百姓聞李佰紅而色變

在多達49由頁的起訴書中,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查明,2001年以來,被告人李佰紅、周海濤,糾集刑釋解教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及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組成了以李佰紅、周海濤為首,以孫國華、張立、郭玉萍等為積極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結構緊密、人員眾多,有明顯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有嚴格的組織紀律和分工,通過非法控制淮陽縣公交公司、淮陽縣混凝土市場,非法開設賭場,插手民間糾紛,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基礎,並將違法犯罪所得用於購買車輛、槍枝、彈藥、刀具等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提供吃住、娛樂和吸食毒品。

公訴機關起訴稱,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在淮陽縣大肆進行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淮陽縣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民眾,使當地百姓聞李佰紅而色變,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經濟秩序。

公安局內毆打巡特警

2009年,被告人李佰紅聽說淮陽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副大隊長羅某說其壞話,遂指使被告人李柏增、周海濤、張立到巡特警大隊,公然對正在辦公室工作的羅某進行毆打,並將羅某所持攝像機損壞。

逼得一家人逃離淮陽

2006年,李佰紅懷疑梁某在網際網路上控告其是淮陽最大的黑社會頭目,並懷疑與王亞彬有關。

被告人王亞彬為向李佰紅、周海濤證明自己的“清白”,於2007年9月19日凌晨,將汽油澆到梁某家門口點燃,致梁家防盜門內損壞、樓梯轉台處電線被燒裸露。之後,再次對梁家澆上汽油焚燒,致使梁某一家人被迫逃離淮陽縣。

2007年,梁某一家被逼逃離淮陽後,李佰紅安排周海濤、張立等人,將梁某家房門撬開,搬走室內物品,並長期占用該房,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使得梁某一家有家難回。

看上美女就進行騷擾

2012年6月,李佰紅看上了雷某所開服裝店內的服務員李某,遂安排被告人陳雲濤、徐啟鋒、沈前防,對李某、雷某多次騷擾,並追逐、攔截。

同年7月,雷某的父親不堪女兒多次被騷擾而報警。在淮陽縣公安局城內派出所,李佰紅等人以徐啟鋒被打為由,強行向雷某的父親索要現金1000元。

強行敲詐現金80萬元

被告人李佰紅與劉某商議,幫助劉某爭奪淮陽縣商城東路東側300畝地的開發權。劉某承諾,事成後給李佰紅200萬元。

2007年,周口一家地產公司獲得該地開發權後,李佰紅以自己損失200萬元為由,安排被告人王亞彬、張立、徐勇等人,向該地產公司總經理李某索要200萬元,並威脅、恐嚇李某及其家人。

李某被迫給李佰紅現金80萬元。

住處藏匿槍枝和彈藥

2012年10月26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佰紅住處,依法收繳單管獵槍1支,並查獲“五四”式手槍子彈7發,“六四”式手槍子彈26發,霰彈槍彈35發,小口徑步槍子彈101發,氣槍鉛彈108發。

經鑑定,該槍具有擊打發射實彈功能。

2013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定,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014年2月8日,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4月15日上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李佰紅等45名被告人涉黑犯罪一案。

主要事件

“黑老大”涉嫌16項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佰紅涉嫌16項犯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姦罪,搶劫罪,放火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運輸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

被告人周海濤,涉嫌10項犯罪。

本案被告人共45人,其中27人涉黑,共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18項犯罪,涉及犯罪事實共54起,違法事實共11起。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該案預計審理10天,審理後將擇期進行公開宣判。(記者杜文育 通訊員朱耀宇文圖)

案件結果

周口市淮陽李佰紅涉黑團伙45人,昨日在許昌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李佰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6項罪名,數罪併罰,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並處罰金2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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