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都是從原罪發出。原罪好像一棵樹,是單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眾多的。芸芸眾生
,蚩蚩者氓,都僅以為他所犯罪的,乃僅侵犯他人的權利;而卻都昧於罪可憎的嚴重性
,乃是得罪神聖的上帝(詩五一4)。如此嚴重的事,世人竟習焉不察,不知憬悟,實為
大可令人震驚的現象!殊不知罪乃是對人類生死禍福有關的力量,乃時時在激動人類對
上帝悖逆的精神,而使人類得罪上帝,而伏在上帝公義的審判之下!
三、本罪的種類
要把人類本罪分門別類,實在不易得到一個統一的和概括的意見。羅馬天主教,把
本罪分作致命的和可原諒的兩類。這種分類,乃不合聖經的道理,因為照聖經的教訓,
每一種罪,都是不義的(anomia),應受永遠的刑罰。況且本罪對於實際的人類生活乃
是有害的。因為罪可令人發生一種不安之惑,一方面使人有一種不健全的恐懼,和憂慮
煩惱;一方面又使人過分樂天,放浪形骸,不知人生神聖的使命,應負的責任。
聖經對於本罪,尤其罪的程度,分成兩類,一種是故意犯的,一種是由無知、軟弱
和錯誤無心而犯的罪。例如民數記十五章二十九至三十一節說:「以色列中的本地人,
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
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
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故意犯的罪,不能藉獻祭贖
罪,要受嚴重的處罰;無心而犯的罪,則從寬處理。但新約聖經教訓我們,罪的輕重,
要照人所得福音的亮光而定,凡是得到上帝的啟示,得蒙光照的人,他的罪,乃較外邦
人更為嚴重。例如:馬太福音十章十五節,主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
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七至四十八節
說:「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
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
向誰多要。」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四節,主耶穌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
作的,他們不曉得。」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節說:「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鑒
察。」羅馬書二章十二節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
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三節說:「我從前是褻瀆上帝的
,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還蒙了憐憫,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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