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期貨交割的方式有兩種: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
現金交割
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倉期貨契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契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契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於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契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契約等。近年,國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將現金交割的方式用於商品期貨。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不允許進行現金交割。現金交割的具體辦法,可用香港恒生指數期貨為例進行說明。假設某投資者在10月份以11 000點的價格賣出12月份交割的恒生指效期貨契約1手,至12月末最後交易日仍未平倉。如果該契約的最終結算價為10 000點,則該投資者交割時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 000港元(不考慮手續費)。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交易方向相反,不是賣出1手,而是買入1手恒生指數契約,則該投資者虧損50000港元。
實物交割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契約的買賣雙方於契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制訂的規則和程式,通過期貨契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將到期未平倉契約進行了結的行為。商品期貨交易一般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實物交割的一般程式是:賣方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交易所指定倉庫,經驗收合格後由倉庫開具倉單,再經交易所註冊後成為有效倉單,也可以在中場上直接購買有效倉單;進入交割期後,賣方提交有效倉單,買方提交足額貨款,到交易所辦理交割手續。交易所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違約,都有一定的罰則。買方在接到貨物的一定時間內如果認為商品的數量、質量等各項指標不符合期貨契約的規定,可提出調解或仲裁,交易所對此均有明確的程式和處理辦法。 由於期貨交易不是以現貨買賣為目的,而是以買賣契約賺取差價來達到保值的目的,因此,實際上在期貨交易中真正進行實物交割的契約並不多。交割過多,表明中場流動性差;交割過少,表明市場投機性強。在成熟的國際商品期貨市場上,交割率一般不超過5%、我國期貨市場的交割率一般也在3%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