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朔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朔發〔2014〕11號),組建朔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正縣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整合的職責。

1.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原市衛生局、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全部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3.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4.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等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督管理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執行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訂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實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

(四)負責制訂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山西省補充目錄。擬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監督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負責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

(十三)指導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負責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的信息對接及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和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和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和重點學科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承擔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的信息對接及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疾病預防控制科(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職業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醫政醫管科。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山西省補充目錄,擬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七)中醫藥管理科。

組織實施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技術標準,指導重點中醫院和中醫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和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指導中醫藥教育改革,承擔中醫藥、中西醫結合科學研究和老中醫經驗、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導社區和農村中醫藥工作。

(八)基層衛生科。

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九)綜合監督科。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畫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承擔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十)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指導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承擔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指導縣區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辦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另設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1名副主任兼任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紀檢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專職副主任1名(副縣級);正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工勤人員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原市衛生局、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劃歸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

市婦幼保健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中心合併組建市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承擔轄區內婦幼保健、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助產技術服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婦幼保健計畫生育信息管理、服務質量監測等工作,對下級服務機構進行技術指導與培訓,接受下級轉診。

市衛生局監督所更名為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幹部培訓中心更名為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培訓中心。市衛生信息中心更名為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中心。

其他事業單位的調整、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市計畫生育協會機構編制事項維持不變。

(三)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機構、2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等成建制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附則

本規定由朔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朔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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