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續中止執行涉及“遼國發”經濟糾紛案件生效法律文書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續中止執行涉及“遼國發”經濟糾紛案件生效法律文書等問題的通知》在1998.02.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1996年4月23日,本院曾發出法明傳(1996)155號《關於中止執行涉及“遼國發”經濟糾紛案件生效判決的通知》。鑒於公安機關對遼寧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金融詐欺案仍在偵查階段,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對“遼國發”的資產及負債情況正在進行核查,待核查結束後,國務院將授權有關機構按確定的清償率統一清償“遼國發”的債務,為保證統一清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對涉及“遼國發”的證券回購及其他經濟糾紛案件,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不再受理。日後有關清償機構在統一清償過程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債權數額的,可依法受理。

二、各級人民法院對涉及“遼國發”經濟糾紛案件的生效判決、調解協定及裁定,繼續中止執行。有關事宜,本院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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