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在2008.05.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換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的工作部署,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的換髮工作已結束。為了規範司法警察證的使用管理,現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望嚴格遵照執行。

2008年5月30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統一的司法警察證。司法警察證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司法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的發放範圍為人民法院在編、在崗並已經評授警銜的司法警察。嚴禁向非發放範圍人員發放司法警察證。

第四條 司法警察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必須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製作。司法警察證採用以舊換新的方法,新的司法警察證使用後,以往的司法警察證一律作廢,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統一收回銷毀。

司法警察證內卡記載主要內容發生變動、確需換髮的,發證部門應及時予以換髮。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收回其司法警察證:

(一)離、退休的;

(二)調離司法警察崗位;

(三)辭去公職的;

(四)因其他原因應當收回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被辭退、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判處刑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收繳其人民警察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人民法院應當暫時收回其司法警察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被停止執行職務的;

(三)因其他原因應當暫時收回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司法警察證,防止遺失、被盜、被搶或者損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發現司法警察證遺失、被盜、被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人民法院並申請補辦。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得塗改、損壞、複製、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司法警察證,不得將司法警察證用於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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