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干預家庭暴力有關情況的新聞發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干預家庭暴力有關情況的新聞發布稿是在2014年0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各位記者:
大家下午好。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通報人民法院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為了使大家能夠更加充分地了解這方面的工作,我們專門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薛淑蘭、最高人民法院套用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佑海出席今天的發布會並發布10起典型案例。下面,首先由我向大家通報人民法院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
一、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背景
“清官難斷家務事”。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一直認為家庭暴力屬於家務事,國家公權力不應過多介入。實踐中,司法機關處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比處理其他類型的案件存在更多的特殊性和需要考量的因素。近年來,家庭暴力逐漸成為社會熱點話題,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逐漸被社會所認知。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是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殺死施暴人的重大惡性案件時有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一些採取極其殘忍手段虐待婦女、兒童、老人的案件,經媒體報導後,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這些事實和數據說明,家庭暴力不再像傳統觀念認為的那樣,屬於單純的家事、小事,而是一個嚴重危害婚姻家庭關係、社會秩序穩定的社會問題,關係到公民人權保護、家庭關係和諧、男女性別平等、國家文明進步。近年來,人民民眾要求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呼聲非常強烈。自十屆全國人大以來,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關於制定反家暴法的議案。國家防治家庭暴力,包括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和社會幹預三大途徑。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權,使施暴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使被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既是當前人民民眾的期待和關切,也是時代發展與社會進步的要求,更是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
二、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總體情況
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維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基本人身權利。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該《審理指南》共81條,主要規定了審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方面的內容,為基層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參考性辦案指南。2008年6月,全國法院啟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試點工作,當年確定9個基層法院作為試點法院,2011年試點法院增加到73個基層法院。2012年3月,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試點工作延伸到刑事領域。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課題組,開展了一系列調研和試點工作。總體上講,司法干預家庭暴力工作主要呈現以下七個特點。
(一)審理組織專門化。近年來,一些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合議庭或安排專人獨任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並儘可能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經驗和人生閱歷較為豐富的法官,或者接受過干預家庭暴力專業培訓的法官辦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以提高辦案效率和探索審理此類案件的專門經驗。如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成立了全國首個“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議庭”,堅持創新舉措、立體干預、多方聯動,對反家暴審判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同年9月26日,該院發出湖南省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這一做法被評為該年度湖南省十大最具影響力的法治事件之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組建專門的反家暴合議庭,設立了全國首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立案專窗,實行專業化審理。該合議庭在涉家暴離婚案件審理中,加大調查取證力度,加大加害人舉證責任,限制加害人探視權,制裁偽造債務行為等,屬全國首創。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成立反家暴合議庭,專門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2013年又擴展為民刑合一的反家暴合議庭,專門審理涉家庭暴力民事和刑事案件。
(二)加大人身安全保護力度。一是對受害人聯繫方式保密。實踐中,人民法院加強對受害人的有關信息保密,特別是不將受害人的行蹤及聯繫方式告訴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繼續威脅、恐嚇或傷害受害人。二是對受害人實行保護性缺席庭審。有證據證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處於極度恐懼之中的,正常的開庭審理可能導致受害人重新受制於加害人的,或者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受害人的申請,單獨聽取其口頭陳述意見,並接受其提交的書面意見。案件開庭時,其代理人可以代為出庭。
(三)依法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實踐中,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申請後,經審查或聽證確認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採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一般會在48小時內(最快的是當天)發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以及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4.有必要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申請人申請並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後通過判決解決。
據不完全統計,試點法院自2008年以來,共發出人身安全裁定超過500份。如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發出92份,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發出43份,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發出24份,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發出21份,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發出20份,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度發生。
(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實踐中,人民法院根據家庭暴力隱蔽性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但不能提供反證的,法院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存在。試點工作進行5年多來,還沒有出現被推定施暴的被告就此推定提出抗訴的案件。據不完全統計,在2011年,部分試點法院的家庭暴力司法認定率從普遍低於8%上升到29%以上。之後,一直保持上升的趨勢。
(五)平等分割家庭財產。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注重堅持性別平等的基本理念。一是公平地補償,以平等保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照顧家庭投入較多一方的利益。二是有助於婦女離婚後的生存和發展。在加害人自認或法院認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產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和資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開拓事業而犧牲自己利益的,無論當初自願與否,如果這種犧牲可能導致受害人離婚後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減少、生活條件降低的,在財產分割時應當獲得適當照顧。在家務勞動、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較多的當事人,在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予以照顧或補償。
(六)不支持加害方直接撫養子女。在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雙方對由誰直接撫養子女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應由受害人直接撫養。但受害人自身沒有基本的生活來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適合直接撫養子女的疾病的除外,以充分體現“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七)加大適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在作出判決的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試點法院對於家暴施暴被告人儘可能同時適用刑事禁止令,以避免和減少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的可能性。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將在近年來工作的基礎上,針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指導試點改革,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大指導試點法院改革的工作力度,及時總結試點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遇到的困難,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二)出台辦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將對涉家暴刑事案件的證據、刑事政策的具體適用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為依法辦理這類案件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同時,將及時發布涉家庭暴力指導性案例,通過案例推廣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
(三) 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統籌聯動機制。選擇條件比較成熟的試點法院,牽頭聯繫當地檢察院、公安、司法、婦聯等相關部門,探索建立統籌聯動機制,主動協調、充分發揮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從婦聯、工會、社區基層組織等單位推薦的人員中選擇人民陪審員參與涉家暴案件審理工作,邀請當事人親友、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人員參與調解。在審判過程中聘請心理諮詢師對受害人進行心理導護,對加害人予以心理矯正,修復受損的家庭關係,以期形成多部門合作的局面,共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我向大家通報的情況就是這些。謝謝大家。
附一:
相關術語解釋
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裁定。
附二: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附三: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內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網:
http://www.court.gov.cn/yyfx/yyfxyj/ztllyj/xbpdysfgz/201205/t20120525_177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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