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招標管理規則(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招標管理規則(試行)》在2005.01.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為了拓廣調研工作渠道,合理配置調研工作社會資源,根據人民法院調研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招標規則。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1月底前確定本年度的重點調研課題選題題目,通知各高級人民法院,並在《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等媒體予以公布。

申請課題的題目原則上應當屬於公布的選題題目。但理由充分,經特別批准後,也可以申請一定比例的自選題目。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面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人員公開招標,擇優立項審批。

課題申請人(批准立項後即為課題主持人)提出申請時,須填寫並提交《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項目申請書》(從中國法院網下載)一式兩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辦理課題的申請事宜,申請截止時間為當年的3月31日。

課題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人員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並負責課題經費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課題申請必須符合條件:

(一)組成三人以上的課題組;

(二)申請人的職務為正處級以上或者職稱為副教授以上;

(三)同意遵守本招標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

第四條 課題立項審批的評議標準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寫了《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課題組成人員的整體力量較強,具有完成該課題的能力;

(三)申請人對申請的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對該課題的研究現狀比較了解;

(四)課題調研方向正確,構思合理,或者具有新穎的調研視角、科學的調研方法。

人民法院與科研機構合作的項目或申請人所在單位有配套資金資助的,優先考慮。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組織有關專家對課題申請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院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課題申請被批准的,於當年4月底前由研究室書面通知課題申請人,並在《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等媒體公布;課題申請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課題的中期檢查,指導和督促各課題組的調研工作。

中期檢查的方式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派員參加各課題組組織的課題論證會,也可以是聽取課題組負責人或主要成員匯報。

第七條 因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變更課題主持人的,或者有課題其他變更事項的,應當書面報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

第八條 承擔調研課題的課題組必須於第二年3月底之前完成調研報告,並將調研報告一式五份和電子文本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課題驗收合格前,未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開發表調研成果,不得接受媒體採訪。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調研成果轉化的權利。

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組織專家對各課題組的調研報告進行驗收。

驗收標準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確,理論研究創新,並具有實踐指導意義;

(二)具有調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對存在的有關問題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對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和建議論證充分;

(五)調研報告不少於3萬字,並附約3000字的內容提要。

第十條 對於驗收不合格的調研報告,課題組應當按照驗收意見進行修改,並可以延長半年。對修改後的調研報告再次進行驗收,驗收仍不合格的,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審批後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驗收不合格的決定,同時不再支付後期的調研經費,並在三年內不得承擔最高人民法院的重點調研課題。

第十一條 每個課題的資助經費為3萬元。課題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超支不補。

課題申請獲得批准的當年5月底,向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撥付課題啟動經費,約占課題經費總額的三分之一。中期檢查合格的,再撥付約占課題經費總額的三分之一。課題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撥付其餘經費。

第十二條 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於促進科研人員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課題經費要專款專用,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解釋;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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