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法研字第8號《關於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