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甘檢研(1990)第12號《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對販賣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詐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在1991.04.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甘檢研(1990)第12號《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對販賣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詐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