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偵查權。對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2、批准和決定逮捕權。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和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決定是否逮捕。
3、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權力。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
4、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權。立案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力。偵查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訴案件中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5、刑事審判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以及對人民法院的刑事
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的權力。
6、刑罰執行監督權。對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及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力。
7、民事審判監督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的權力。
8、行政訴訟監督權。行政訴訟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決、裁定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權力,其中包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權力。
(二)人民檢察院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監所檢察、民事行政檢察、職務犯罪預防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