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技進步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地方性科技政策措施。(二)組織研究我縣科技發展戰略,確定優先及重點發展領域,編制我縣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先進科學技術的引進、重大技術改造、重點工程建設進行前期的預研、論證和評估。
(三)負責管理全縣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科普經費、科技專項資金和科技發展資金;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辦法和措施;參與協調全縣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工作,推動科技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四)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符合科技工作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管理體制和技術創新機制的建立,指導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促進民營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全縣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
(五)組織申報和實施國家和省、地制定的科技、攻關、新產品試製、星火、科技合作、成果推廣等計畫。
(六)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和科技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七)參與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政策,承擔全縣中青年學術和科技帶頭人的培養、引進工作。
(八)統籌協調全縣智慧財產權工作。
(九)組織開展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十)指導協調全縣各部門、各行業和各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助縣委組織部對鄉(鎮)黨政一把手進行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
(十一)指導協調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和全縣的科技宣傳工作,研究提出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科技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