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縣審計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綜治、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等工作;承擔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 二綜合業務審計股。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負責檢查審計項目計畫和授權項目計畫的執行落實情況;承擔全縣審計統計、審計科研等工作;承擔審計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審計工作綜合文字材料(含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聯繫特約審計員;承擔《審計法》規定的各項審計業務工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股。掛“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行政法規草案;組織對全縣依法屬於縣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的專項審計調查;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長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有關建議。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 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縣財政投資和以縣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負責風險總托底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縣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中央、省、市駐縣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其他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代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
(九)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參與審計領域的內外交流活動,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縣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組織和實施全縣審計幹部的專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