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政府有關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實施全縣房地產業管理辦法及規定。 (二)負責擬訂和實施全縣房地產開發規劃和計畫,組織開發項目和參加與土地轉讓的招投標;會同發改委、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和下達商品房計畫。 (三)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房地產企業的開發經營活動。 (四)參與土地有償出讓工作,參與制定土地出讓方案和土地出讓基準地價。 (五)負責管理和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負責房地產買賣、出租、抵押、交換、繼承、贈與及商品房銷售、預售管理工作。會同物價部門管理房屋租金及商品房價格的測定、非住宅租金調整。 (六)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負責對全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施和租賃補貼。 (七)根據城市規劃,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舊城區房屋改造和新城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參與住宅工程質量監督和小區竣工驗收工作。 (八)負責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辦理房地產產權登記手續、頒布房地產產權證書;仲裁和處理房地產糾紛,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 (九)負責對全縣房地產中介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各項統計工作和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十)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安全鑑定;承辦全縣房屋的安全鑑定,分析檢測結果,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政府有關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實施全縣房地產業管理辦法及規定。 (二)負責擬訂和實施全縣房地產開發規劃和計畫,組織開發項目和參加與土地轉讓的招投標;會同發改委、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和下達商品房計畫。 (三)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房地產企業的開發經營活動。 (四)參與土地有償出讓工作,參與制定土地出讓方案和土地出讓基準地價。 (五)負責管理和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負責房地產買賣、出租、抵押、交換、繼承、贈與及商品房銷售、預售管理工作。會同物價部門管理房屋租金及商品房價格的測定、非住宅租金調整。 (六)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負責對全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施和租賃補貼。 (七)根據城市規劃,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舊城區房屋改造和新城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參與住宅工程質量監督和小區竣工驗收工作。 (八)負責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辦理房地產產權登記手續、頒布房地產產權證書;仲裁和處理房地產糾紛,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 (九)負責對全縣房地產中介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各項統計工作和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十)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安全鑑定;承辦全縣房屋的安全鑑定,分析檢測結果,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