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人社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昌寧縣人社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一、為推進政務公開,方便民眾獲取政府信息,督促本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縣人社局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有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三、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四、本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畫、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政府機構和人事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都應當主動如實向社會公開。

五、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六、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有效載體上公開發布,並應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上的政府網站公開,同時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以其規定。

七、本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諮詢和查詢。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必須描述清楚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特徵,以便本局工作人員查詢。

九、本局收到申請後,應當登記,並根據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覆

昌寧縣人社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單位依照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遵循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單位有義務將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諮詢。

第五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內部事務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和建議;

(三)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尚不確定的信息;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採用信函、傳真、網際網路申請、當面申請、電話申請等方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託他人申請。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人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請的,都應填寫申請表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當面申請的應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五)申請提交時間。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可以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九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後應當場登記並提供回執。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覆:

(一)屬於應當公開的應予以公開;

(二)屬於不予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屬於主動公開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送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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