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內涵
自1990年傅國華提出“產業鏈”一詞以來,國內學者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了概念界定和相關的研究。然而,至今有關旅遊產業鏈的研究還相對缺乏,對其內涵的理解也存在較大的分歧。筆者認為:旅遊產業鏈就是為了獲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旅遊產業內部的不同企業承擔不同的價值創造職能,共同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時形成的分工合作關係。
結構分析
旅遊產業鏈是以旅遊產品為紐帶實現連結的。從整個旅遊過程來看,提供旅遊產品的不同行業組成了一個鏈狀結構,遊客從旅遊過程的始端到終端,需要眾多的產業部門向其提供產品和服務來滿足他的各種需求。其中,不僅包括旅行社、交通部門、餐飲、酒店、景區景點、旅遊商店、旅遊車船以及休閒娛樂設施等旅遊核心企業,還關聯到農業、園林、建築、金融、保險、通訊、廣告媒體以及政府和協會組織等輔助產業和部門。前者構成了產業鏈的鏈上要素,後者為產業鏈的動態連結與正常運營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名詞定義
基於旅遊者需求的旅遊價值鏈界定。旅遊者的需求拉動了旅遊產業要素的形成,因此旅遊產業鏈的界定也常從旅遊者需求角度出發。如李丹楓等認為,旅遊產業鏈是指旅遊消費者從獲得旅遊信息並決定進行某次旅行、經過空間移動,到最終實現旅遊體驗這一系列的活動過程中,因吃、住、行、游、娛、購等旅遊消費涉及的企業分屬不同的產業類型而形成的一種產業連結關係(李丹楓覃峭 & 張林, 2009)。何建民提出,對於常規旅遊來說,旅遊價值鏈包括了目標顧客的選擇、定位、產品設計、價格制定、渠道選擇和形象推廣等(何建民, 2007)。這類概念都強調產業鏈始於旅遊者空間移動,止於旅遊者旅遊消費體驗的實現,是吃、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相關企業的集合。這種界定方法使旅遊產業的邊界相對較窄,通常被稱為狹義的旅遊產業,但便於統計與操作。也正因如此,目前國家旅遊局主導的旅遊產業統計口徑也基本上採用這一界定方式。
基於旅遊產品供應的旅遊價值鏈界定。通常認為旅遊產業是由生產旅遊產品與服務的旅遊企業集合構成的,因此不少關於旅遊產業鏈的定義從旅遊產品與服務的供應角度出發,如Tapper和Font將旅遊產業鏈定義為一條包含了所有旅遊產品與服務的供應與分配的鏈條(Tapper & Font, 2004),旅遊價值鏈因此可分為贏得訂單(win order)、分配前的支持(pre-delivery support)、分配(delivery)以及分配後的支持(post-delivery support)四個階段,以實現旅遊產品的端到端無縫連線(Yilmaz & Bititci, 2006),或者將旅遊產業鏈定義為包含了旅遊供應商、旅遊開發商、旅行社和遊客四個部分的單鏈(KaukalHőpken & Werthner, 2002)。
基於空間移動範圍內旅遊產品供應的旅遊價值鏈界定。基於旅遊者需求的旅遊產業鏈界定劃分了旅遊產業鏈的起點與終點,使旅遊產業研究具有可操作性,基於旅遊產品與服務供給的價值鏈強調了旅遊產業鏈的多元性,但又陷入概念泛化的困境。於是又有學者將旅遊產品與服務的價值鏈終點限定在“特定旅遊目的地的分配和行銷”內,相應的旅遊供應價值鏈定義為:“參與了從旅遊產品/服務不同部分的供應(如航空業、住宿業)到最終旅遊產品在特定旅遊目的地的分配和行銷這個過程中不同活動的旅遊組織所組成的網路(ZhangSong & Huang, 2009)”。或者將旅遊供給限定在旅遊者空間轉移過程中,如“在旅遊者到目的地的空間轉移及旅遊消費過程中,為其加工、組合併提供旅遊產品,以助其完成到達目的地的旅行與遊覽,此間所形成的以旅遊企業為核心的各種產業供需關係(王保倫 & 王蕊,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