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令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保障企業依法承包和經營工程建設任務,維護建設市場的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活動的施工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資質系指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
第四條 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施工企業的資質;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所屬施工企業的資質,業務上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施工企業的資質進行歸口管理。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下列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一、 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 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四、 聯營企業;
五、 私營企業;
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企業。
第六條 施工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由建設部審定發布,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經營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企業統計年報資料;
四、其他有關檔案、證明。
第八條 等級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一級施工企業由建設部審批。二、三、四級施工企業,屬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屬於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資質等級證書》。
第九條 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營業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審定。經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資質審查證書》。
第十條 《資質等級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制定;《資質審查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資質審批部門根據企業開展工程承包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條 新開施工企業,應當在審定資質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新開辦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為暫定等級,兩年內承包工程的質量全部達到國家驗收標準,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由企業審報,經原資質審批部門核定後,轉為正式等級。
第十二條 企業資質審定4年後,方可提出晉升企業資質等級的申請。在工程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資質條件有明顯提高的企業,其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年限可以不受本條的限制。
第十三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併,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手續,並重新申請企業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 企業變更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實行企業資質年度檢查制度,企業應當向資質審批部門提交企業資質條件的年度資料。經檢查企業達不到原資質標準的,按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定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複印《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
第十七條 企業遺失《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的,必須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八條 等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工程承包範圍進行承包活動,不得越級承包工程。等級企業的年承包工程量,要與企業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適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非等級施工企業主要從事工程分包和提供勞務。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必須依照有關契約法規的規定簽訂契約,並嚴格履行。任何企業都不得採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
第二十條 一、二、三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根據需要可以分包;四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一條 禁止施工企業倒手轉包工程。
本條所稱倒手轉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將工程轉交其他單位,只收取管理費,不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一、二級施工企業可以跨省獨立承包工程;三、四級施工企業和持有《資質審查證書》的企業可以跨省向總包企業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勞務。
第二十三條 經濟特區、邊遠地區和建設任務多而施工力量不足的地區,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允許外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三、四級施工企業進入本地區獨立承包工程。
第二十四條 跨省承包、分包或者提供勞務的企業,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施工證明。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該項工程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第二十六條 設立《營業管理手冊》,記錄施工企業的承包業績、經營活動、違紀行為等。
《營業管理手冊》的內容和管理辦法由建設部統一制定。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申請資質等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不按規定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手續或者年檢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由該企業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降低資質等級的企業,一年後,企業管理工作有明顯改善或者工程質量水平有明顯提高的,可以申請恢復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 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規定範圍承包工程的;無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從事工程承包活動的;不按規定擅自跨省承包工程的;在承攬工程任務或參加工程投標中有行賄等行為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停止施工、責令限期返回原地並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倒手轉包工程的;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或複印《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的;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倒手轉包工程的款項全部依法沒收;因倒手轉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轉包單位負責處理質量事故並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令其停止施工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施工企業違反本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員或者法人代表,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不服地方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罰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對外承包工程的資質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有關管理規定中與本規定相牴觸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