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無線電管理局

2002年5月省編委下發贛編辦[2002]77號檔案通知,新余市無線電管理處升格為正處級管理單位(職能不變)。 2005年5月新余市無線電管理處接省信息產業廳通知,按贛編辦文[2005]97號檔案精神,將管理處更名為新余市無線電管理局(職能不變)。 三、協調處理本市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履行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及行政執法職責;

無線電管理機構於1984年由軍隊移交到地方人民政府,新余市於1986年5月20日成立新余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隸屬新余市人民政府領導,掛靠市政府辦公室辦公。下設辦公室(行政編)和無線電監測計算站(事業編)。主要職能是,規劃新余市無線電發射頻率,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在新余市轄區內對各類無線電發射設備及有電磁輻射的非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施行政管理。
1996年6月國務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分別下發了國發[1994]34號、贛府發[1996]39號、贛無發[1996]06號檔案,決定各地、市不再設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原地市無委辦公室調整為省無委辦公室的派出機構,新余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江西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新余市無線電管理處(副處級事業單位,職能不變)。
2000年9月省政府辦公廳下發[2000]77號檔案決定,新余市無線電管理處劃歸省信息產業廳直接管理,屬信息產業廳下屬單位。2001年1月正式更名為江西省信息產業廳新余市無線電管理處(副處級事業單位,職能不變)。
2002年5月省編委下發贛編辦[2002]77號檔案通知,新余市無線電管理處升格為正處級管理單位(職能不變)。
2005年5月新余市無線電管理處接省信息產業廳通知,按贛編辦文[2005]97號檔案精神,將管理處更名為新余市無線電管理局(職能不變)。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市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本市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履行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及行政執法職責;
四、根據審批許可權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五、負責徵收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占用費;
六、依法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監聽、監測、檢測,受理無線電干擾申訴;
七、指導縣(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工作;
八、完成省信息產業廳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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