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編英國商法》內容具體分為契約法、代理法、合夥法、公司法、買賣法、競爭法、票據法、擔保法、智慧財產權法、仲裁法等十餘章,全面深入的介紹了英國商法的體系範圍與理論制度,在行文過程中較為注重兩大法系的橫向比較與本土化的經驗借鑑,靈活運用立法論、解釋論與比較法等分析方法深入淺出的對當代英國商法進行了詳盡論述。同時,為進一步便於廣大讀者更加直觀的學習英國商法內容,《新編英國商法》於附錄部分對書內所有引用英美法系經典案例彙編成表,並應讀者要求對原版案例表進行了重新勘誤,做出了更為精確地修訂,同時在保留原有經典判例的同時,更新了近期諸多英美法商事判例,突出了《新編英國商法》內容與新時代法制俱進的基本理念。
作者簡介
董安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財政與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金融與證券研究所研究員;現為中國證券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1951年12月21日生於西安,1983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1987年研究生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92年博士生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曾在中國人民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台灣東華大學從事民法、商法、證券法、公司法的教學與研究;曾著有《民事法律行為》、《中國商法總論》、《票據法》、《證券發行與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上市與交易》、《國際貨幣金融法》等書。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契約法
第一節 契約的形式
一、蓋印契約
二、簡單契約
三、記錄契約
四、準契約
第二節 設立法律關係的意圖
一、家庭協定
二、商業協定
三、集體協定
四、關於優惠性給付的許諾
五、初步協定
六、過於含糊的協定
七、安慰函
第三節 對價
一、對價必須具有真實價值,但毋須充分等價
二、不充分的對價可能構成對價不真實或欺詐的證據
三、過去完成的對價不成其為對價
四、對價必須合法
五、對價必須由接受許諾的當事人做出
六、允諾禁反言原則
第四節 協定過程
一、要約前的陳述
二、要約
三、承諾
四、某些特殊的要約承諾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可撤銷契約
第五節 契約條款
一、契約條款的一般要求
二、條件條款與保證條款
三、無名條款與標準條款
四、明示條款與默示條款
五、免責條款制度
第六節 契約能力
一、未成年人的契約能力
二、法人的契約能力
三、非法人團體的契約能力
四、外國政府的契約能力
五、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契約能力
第七節 契約的真實性
一、不能強制執行的契約、可撤銷的契約和無效的契約
二、當事人的誤解
三、錯誤陳述
四、事實揭示義務
五、脅迫和非適當影響
第八節 非法契約
一、非法契約的基本類型
二、其他法規中規定的非法契約
三、非法契約的法律效果
第九節 契約的解除
一、契約因履行而解除
二、契約因當事人協定而解除
三、契約因當事人一方通知而解除
四、契約因債權人認可對方違約而解除
五、契約因情勢變遷而不能履行時解除
第十節 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一、停止繼續履約
二、訴請賠償
三、訴請給付勞務報酬
四、訴請強制實際履行
五、訴請法院發布禁令
六、違約訴訟時效
第十一節 契約的轉讓和解釋
一、契約默契原則
二、契約的轉讓
三、契約的解釋
第二章 代理法
第一節 代理權與代理人
一、代理
二、代理許可權
三、代理人類型
第二節 代理的產生和終止
一、代理關係的產生
二、代理行為的效果
三、代理權的終止
第三節 代理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代理人對委託人的義務
二、委託人對代理人的義務
三、代理人對第三人的代理擔保責任
第三章 合夥法
第一節 合夥的特徵和資格
一、合夥的概念和特徵
二、合夥的設立
三、商行名稱與營業名稱
第二節 合夥關係
一、合伙人與其交易對方的關係
二、合伙人的變更
三、合伙人之間的關係
第三節 合夥的解散
一、合夥解散的程式
二、散夥時合夥財產的使用
三、商譽
第四節 有限合夥和辛迪加
一、有限合夥
二、辛迪加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商買賣法
第六章 競爭法
第七章 票據法
第八章 擔保法
第九章 保險法
第十章 智慧財產權法
第十一章 破產法
第十二章 仲裁法
附錄英文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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