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文物工作實用手冊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並報國務院備案。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作者簡介

作 者:mull 著 mull 譯 北京市文物局 編 mull 繪
出 版 社:經濟管理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07-01

內容簡介

《新編文物工作實用手冊》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長城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北京市博物館條例等。

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6.長城保護條例
7.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8.北京市博物館條例
9.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10.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11.古建消防管理規則
12.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13.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
14.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15.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部分內容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三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第十四條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並報國務院備案。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並納人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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