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概要

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維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師、院(校)保密局(保密辦),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保密領導小組(保密委):現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兵團國家保密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內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兵團涉及國家秘密計算機(以下簡稱“涉密計算機”)的監督管理,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央保密委員會《關於加強高技術條件下保密工作的意見》中關於“各級保密部門對涉密計算機的維修、涉密光碟的製作、涉密載體的銷毀,要實行定點管理”的規定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涉密計算機是指以計算機、傳真機、印表機、複印機、文字處理機、聲像設備等為終端(含網路設備)進行涉密信息採集、處理、存儲和傳輸的設備。

涉密計算機維修(或維護,下同)是指對涉密計算機的軟體更新、升級或硬體調測、元器件更換等的服務。

涉密計算機維修資質是指從事涉密計算機維修的單位所需具備的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活動的資格和保守國家秘密的能力。

涉密計算機維修資質單位是指根據本辦法取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維修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獲準從事涉密計算機維修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涉密計算機的維修,一般應由本單位技術人員在本單位可控制的範圍內進行;單位不具備自行維修條件的,必須委託具有《資質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進行維修;涉密計算機的維修,原則上採取上門現場維修;確需送出維修的,必須對涉密數據進行備份或清除。

存儲或處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的計算機應參照本辦法,委託資質單位維修。

第四條資質單位由兵團國家保密局根據本辦法認定,非資質單位不得從事涉密計算機的維修業務。

第二章資質條件 

第五條資質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疆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三年(含)以上的企事業單位;

(二)產權關係明晰,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三)具有政治上可靠、能勝任涉密計算機維修業務的專業技術隊伍,且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四)有獨立的涉密計算機維修場所和必要的保密技術設備,且符合國家保密局規定的安全保密措施和硬體環境;

(五)遵守保密法律規章制度,未發生泄密或違反保密規定的事件;

(六)有完善的內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狀況。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不能作為資質單位:

(一)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

(二)上級單位領導層或上級公司領導成員有外籍人員的企事業單位;

(三)股東數目和身份具有不確定性或員工具有多國國籍的企業;

(四)有不良誠信記錄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章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查和審批

第七條申請資質的單位應向所在地師(市)保密工作部門或兵團國家保密局提出申請,經師(市)保密工作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兵團國家保密局審批。

第八條申請資質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密計算機維修資質單位申請表》一式兩份(附表1);

(二)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原件及複印件;

(三)單位基本情況;

(四)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職稱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單位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九條兵團國家保密局依照下列程式審批:

(一)接受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

(二)審查申請材料,併到申請單位核實申請內容的真實性;

(三)符合資質條件的申請單位,應予以批准,簽訂保密責任書後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且不退還申請材料;

(四)在兵團範圍內公布資質單位名單。

第十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資質單位可向頒發《資質證書》的保密工作部門申請延續,由保密工作部門按照資質申請的有關規定做出決定。

第十一條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在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權結構、企業性質、經營範圍、隸屬關係等發生變動時,應在30日內向兵團國家保密局報告,兵團國家保密局依據本辦法做出撤銷、變更或繼續使用的決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僅限資質證書上註明的單位擁有和使用,不得轉借其他單位。禁止資質單位將涉密計算機的維修業務轉包或分包給沒有《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十三條資質單位在維修涉密計算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履行保密義務,確保國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四條資質單位在確定涉密計算機維修專業人員前必須進行政審,並將政審材料報所在師(市)保密工作部門或兵團國家保密局備案。

第十五條資質單位應加強對涉密計算機維修人員的保密教育,並與其簽訂保密責任書,規定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和承擔的法律責任,並負責檢查落實。

第十六條資質單位在承接維修業務時必須出示《資質證書》,涉密計算機維修單位必須檢查並確認資質單位的《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資質單位的涉密計算機維修人員在維修過程中接觸並知悉國家秘密的,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的相關規定,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委託資質單位維修涉密計算機時,需填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涉密計算機維修委託書》(以下簡稱“委託書”,附表2)一式兩份,委託書經委託單位和資質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後各持一份。

第十九條涉密計算機在淘汰、轉贈或變更用途時,應自行或委託資質單位作技術處理,徹底清除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條涉及絕密級信息的涉密計算機必須上門現場維修。資質單位應派專人持介紹信到委託單位現場維修,委託單位必須派人監督維修過程。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不得擅自保存、處理維修中涉及的國家秘密信息。維修後,應當在委託方監督下,全面移交或徹底清除存儲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二條保密工作部門對資質單位實行年審制(附表3)並進行保密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三條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團國家保密局撤銷其涉密計算機維修資質單位的資格,收回《資質證書》:

(一)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資質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不遵守保密法律法規,不履行保密義務,不接受保密培訓的;

(四)保密管理鬆懈,泄密隱患嚴重或發生泄密的;

(五)逾期未年審或年審未通過的;

(六)資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將涉密計算機委託給非資質單位維修的,保密工作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導致泄密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的法律責任。資質單位發生泄密事件的,依據情節追究有關責任或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資質證書》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保密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資質單位實行配額管理,一個師原則上不超過兩家。

第二十八條涉密計算機維修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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