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新疆建築業協會是全自治區跨地區、跨部門,不分所有制的建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經自治區民政廳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團體會員,自治區建設廳是主管部門。受自治區建設廳和中國建築業協會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接受自治區社團管理機關的管理。
新疆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動員和促進會員單位加速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改變,轉機建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增強企業效益,為把建築業建成國民經濟支柱產為和加快自治區城市發展,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服務。
新疆建築業協會在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進行業管理,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切實搞好"雙向服務"。
主要任務
建築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與研究,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業公約,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開展優質工程和優秀建築企業經理等有關競賽評比活動,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
(四)採取多種形式培訓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五)引導和組織企業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
(六)協調同行業企業間和不同行業間的經營合作、技術合作,協調企業在建築市場中的有關問題,推動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七)編輯出版有利於建築業的書刊、資料和信息,開展信息服務工作;
(八)為企事業單位辦實事。通過開展業務諮詢、信息交流、行業內外協調、調查研究,反映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協會章程
新疆建築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為新疆建築業協會。英文縮寫:XJCIA
第二條:新疆建築業協會是全自治區跨地區、跨部門,不分所有制的建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經自治區民政廳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團體會員,自治區建設廳是主管部門。受自治區建設廳和中國建築業協會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接受自治區社團管理機關的管理。
第三條:新疆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動員和促進會員單位加速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改變,轉機建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增強企業效益,為把建築業建成國民經濟支柱產為和加快自治區城市發展,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服務。
第四條:新疆建築業協會在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進行業管理,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切實搞好"雙向服務"。
第五條:建築業協會的住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山路45號。
第六條:建築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與研究,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業公約,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開展優質工程和優秀建築企業經理等有關競賽評比活動,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
(四)採取多種形式培訓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五)引導和組織企業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
(六)協調同行業企業間和不同行業間的經營合作、技術合作,協調企業在建築市場中的有關問題,推動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七)編輯出版有利於建築業的書刊、資料和信息,開展信息服務工作;
(八)為企事業單位辦實事。通過開展業務諮詢、信息交流、行業內外協調、調查研究,反映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七條: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範圍內的下列建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土木工程建築施工企業;
(二)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
(三)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企業;
(四)裝修裝飾企業;
(五)與建築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凡經批准進入自治區從事上述建築行業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疆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秘書處初審,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 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鬚髮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 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無故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重大事項;
(六) 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力;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建設廳審查並經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出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年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討論、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同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具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下設若干辦事部門,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本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協會根據業務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一般不設分會,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另立章程,不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但可制定工作制度,其活動受本會理事會領導,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二條:各地、州、市建築業的企事業單位,經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社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可成立本地區建築業協會,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和監督管理,同時受本會指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來源:會費;企業、事業單位的捐贈;本會舉辦各項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的收;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資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過社會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1999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