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縣司法局

機構簡介

新田縣司法局是縣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局機關內設辦公室、政工室、法制宣傳教育股、基層公律股,直屬單位有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維權中心、19個基層司法所。現有幹部職工48人,其中離崗退養8人,在職40人。司法局負責開展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公證、律師、司法鑑定機構、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承擔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近年來,縣司法局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努力推進司法行政工作全面發展,在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調解、安置幫教、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法學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為維護全縣社會穩定,推動民主法制建設和全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2000年以來連續多年被評為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先進單位,2002年被評為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2004年被評為湖南省公證質量先進單位,2006年被評為永州市“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進單位。

機構職能

制定全縣司法行政的發展規劃、目標和措施;負責法制宣傳教育,承擔法律服務;實行依法治理,開展法學教育;安置幫教刑釋解教人員;負責法律服務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縣司法行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
2、制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監督全縣各部門、各行業及基層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並具體承辦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導、管理、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工作。
4、指導、管理和監督全縣公證業務活動的開展。
5、指導管理全縣各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6、指導、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和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具體承辦縣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性工作。
7、指導全縣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8、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按照幹部管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系統幹部考核、任免的呈報工作。
9、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物資裝備的管理以及國有資產的管理。
10、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11、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承辦國家司法統一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崗位培訓電(函)大普法和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會同有關部門承辦本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報批工作。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督查督辦;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調研;擬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承辦簡報、新聞報導、文書檔案、信訪、統計、機要、保密、收發檔案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網路建設。
受縣人大和縣政府委託參與有關規定、辦法、制度的草擬工作;參與本系統執法檢查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法規政策理論調研;負責仲裁登記;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
負責編制省、省、縣撥付的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對局直屬二級機構的財務工作、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負責局機關財務、行政、後勤、保衛工作;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

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場、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新田縣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基層工作股

(加掛刑釋解教人員管理股牌子)
指導人民調解的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業務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聘用及資格的授予與撤銷的報批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管理“148”專用電話法律服務工作;承擔新田縣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公證、律師工作管理股

(加掛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擬定全縣公證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組織指導公證員資格統一考試,負責公證員資格的審查、報批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縣公證員系列職稱評審、報批工作;負責公證處的設立或註銷的審查、報批工作;監督檢查公證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業情況,對其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擬定全縣律師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負責律師資格和審查、報批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縣律師系列職稱評審、報批工作;指導監督政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或註銷的審查、報批工作;監督檢查律師機構及其人員的依法執業情況,對其違法違紀行為查處。負責全縣法律服務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
擬定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和管理工作規範;具體組織、實施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並監督檢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情況和質量;指導並辦理涉軍法律援助案件。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編制總額內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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