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環境保護局

新密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新密市委、新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密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意見的通知》(新密文〔2010〕35號),設立新密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組織實施上級環保部門制定的環境監測制度及規範,調查評估新密市轄區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三)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督導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環境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三)參與擬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規定;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國際交流和對外合作、利用外資工作。

(四)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環保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協調解決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及環境信訪工作。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大氣、水體、噪聲、光、惡臭、機動車污染防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參與全市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處理工作。

(六)承擔落實上級政府下達的污染減排責任目標。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核定新建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固體廢物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鄭州市輻射和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度、規劃;負責監督實施全市輻射、放射性廢棄物、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的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九)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產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組織推廣企業清潔生產;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上級環保部門制定的環境監測制度及規範,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一)組織擬訂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審批基本建設項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新密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新密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定並監督實施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會務、文電、目標管理與考核、文秘、機要、檔案管理、群團和後勤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重要事項督辦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市環境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承擔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二)法制信訪科

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法制建設;負責環保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 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和法制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的環境信訪穩定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

(三)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制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規定;負責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國際交流和對外經濟合作、利用外資工作;參與環境保護利用外資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承擔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上級環保部門制定的環境監測制度及規範,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監測工作;檢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四)環境影響評價科

負責擬訂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負責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五)污染源管理科

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大氣、水體、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會同水務、國土資源、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等相關部門監督實施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污染防治設施等環境管理制度;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參與全市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處理工作;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重點減排工程、項目的建設和運行以及減排政策、措施的落實;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指導、協調全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的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對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醫療、電子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送、儲存、處置、利用,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廢舊資源的回收、加工、再生等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產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組織推廣企業清潔生產;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六)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管理科

監督實施全市自然生態保護政策、制度;提出新建和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申請建議;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人員編制

新密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中層領導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紀檢(監察)和黨務幹部配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一致。

(二)新密市環境保護局派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視窗服務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市行政服務中心共同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新密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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