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本書作者簡介趙秉志 男,1956年生,河南南陽人。鄭州大學法學學士
(1981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法學碩士(1984)和法學
博士(1987年),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1990~1991)。
1987年12月博士生畢業後留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學院)任教。
歷任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等職。現任中國
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暨
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國際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台灣法律問題研究
所副所長、《法學家》雜誌常務副主編等職。兼任全國人大內務司
法委員會青少年專門小組委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刑法
學研究會副總幹事、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專家指導小組秘書長、
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
研究室顧問、全國台灣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海峽兩岸法律問題
研究會副秘書長等多種全國性學術職務。1988年至1997年間,應
邀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組成員,參與刑法典的修
訂研擬工作。是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會員。主要從事刑法學的
教學與研究,研究領域為中國刑法理論與實務、中國刑事立法、台
港澳刑法與中國區際刑法問題、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近年來,共
主持或參與近20項國家級、部委級科研項目,並主持或協助主持
與香港、法國、日本等國的多項法學合作研究項目。個人撰著:
《犯罪主體論》、《犯罪未遂的理論與實踐》、《改革開放中的刑法理
論與實務》、《刑法研究系列》(五卷本),共8部;主編、合著
(譯):《刑法爭議問題研究》、《妨害司法活動罪研究》、《中國特別
刑法研究》、《香港刑法學》、《新刑法教程》等百餘部;在國內外報
刊上發表論文和文章近400篇。論著曾10餘次獲得國家級、部委
級或院校的獎勵。1991年被國家教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予
“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稱號,1993年被批准享受
政府特殊津貼,1995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名傑出青年法
學家”,1996年被國家人事部評定納入“百千萬人工程”作為跨世
紀中青年學術帶頭人。
吳大華 男,1963年6月生,湖南新晃人,侗族。西南政法
大學法學學士(1984)和法學碩士(1987)。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
學院刑法專業博士生,貴州民族學院法學教授、法律系主任,民族
法學研究所所長,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跨世紀學術帶頭人。兼任中
國法學會理事、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理事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專業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貴州省人大民族委員會顧問。1995年12月,被
中國法學會評為“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獲得者”。個人撰著:《民
族與法律》、《民族法學通論》、《法學初步》。主編、合著:《犯罪與
社會》、《犯罪控制論》、《中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法實務
全書》、《新刑法全書》、《刑法釋義與司法適用》、《中國刑法典的修
改與適用》、《新刑法罪名通論》、《現代世界毒品犯罪及其懲治》、
《刑事判例研究》等30餘種;在國內報刊發表論(譯)文80餘篇。
主持、協助主持、參與國家或省、部級社會科學基金項目8項。
作品目錄
目 錄第一章 罪名概述
一、罪名的基本特徵
二、罪名的功能
三、罪名立法模式
四、1979年刑法典未規定罪名的原因及所引起的問題
五、1979年刑法典中的罪名與罪狀關係及新刑法典
六、罪名法定化的必要性及根據
七、確定罪名的基本要求
八、最高司法機關確定罪名的過程及原則
九、對司法解釋中罪名的基本評述
十、對於最高法和最高檢不一致罪名的評述
十一、結語
第二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種類
第二節 背叛國家罪
一、背叛國家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背叛國家罪的處罰
第三節 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
一、分裂國家罪
二、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四節 武裝叛亂、暴亂罪
一、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處罰
第五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一、顛覆國家政權罪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六節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一、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慨念和特徵
二、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處罰
第七節 投敵叛變罪
一、投敵叛變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投敵叛變罪的處罰
第八節 叛逃罪
一、叛逃罪的概急和構成特徵
二、叛逃罪的處罰
第九節 間諜罪
一、間諜罪的慨念和構成特徵
二、間諜罪的處罰
第十節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國家秘密、情報罪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
秘密、情報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
家秘密、情報罪的處罰
第十一節 資敵罪
一、資敵罪的慨念和構成特徵
二、資敵罪的處罰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
第二節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過失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失火罪
三、決水罪
四、過失決水罪
五、爆炸罪
六、過失爆炸罪
七、投毒罪
八、過失投毒罪
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節 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
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第四節 破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
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第五節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
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
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三、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四、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六節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概念和構成
特徵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處罰
第七節 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處罰
第八節 劫持船隻、汽車罪
一、劫持船隻、汽車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處罰
第九節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處罰
第十節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和過失
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十一節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
彈藥、爆炸物罪和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
彈藥、爆炸物罪
二、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第十二節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一、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的處罰
第十三節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搶劫
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一、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二、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第十四節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非法
出租、出借槍枝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二、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第十五節 丟失槍枝不報罪
一、丟失槍枝不報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丟失槍枝不報罪的處罰
第十六節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
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一、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處罰
第十七節 重大飛行事故罪
一、重大飛行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重大飛行事故罪的處罰
第十八節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一、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處罰
第十九節 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第二十節 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罰
第二十一節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處罰
第二十二節 危險物品肇事罪
一、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
第二十三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處罰
第二十四節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處罰
第二十五節 消防責任事故罪
一、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罰
第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概述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
四、生產 銷售劣藥罪
五、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六 生產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十、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一、走私罪概述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
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
呂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
植物製品罪
三、走私淫穢物品罪
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五、走私固體廢物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概述
二、虛報註冊資本罪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六、妨害清算罪
七、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八、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十、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十一、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十二、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十三、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二、偽造貨幣罪
三、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
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四、持有、使用假幣罪
五、變造貨幣罪
六、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
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七、高利轉貸罪
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十、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偽造、變造股票、
公司、企業債券罪
十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十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十三、編造並傳潘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和誘騙投資
者買賣證券罪
十四、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十五、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
十六、用帳外客產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十七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十八、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十九、逃匯罪
二十、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一、金融詐欺罪概述
二、集資詐欺罪
三、貸款詐欺罪
四、票據詐欺罪和金融憑證詐欺罪
五、信用證詐欺罪
六、信用卡詐欺罪
七、有價證券詐欺罪
八、保險詐欺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一、危害稅收征管罪概述
二、偷稅罪
三、抗稅罪
四、逃避追繳欠稅罪
五、騙取出口退稅罪
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
扣稅款發票罪
七、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八、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
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十、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
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
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概述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
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四、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五、假冒專利罪
六、侵犯著作權罪
七、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八、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十七節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一、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概念和構
成特徵
二、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處罰
第二十八節 私放俘虜罪
一、私放俘虜罪的概念和構成特
二、私放俘虜罪的處罰
第二十九節 虐待俘虜罪
一、虐待俘虜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二、虐待俘虜罪的處罰
附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
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
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
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八屆第八
十一次會議通過)
三、新刑法典罪名通覽
四、新刑法典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