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

文山州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經濟合作園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以下簡稱《決定》)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6〕10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減少我州建設工程防雷管理領域的重複許可、重複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有關部門防雷管理責任,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和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一)將氣象部門原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建部門監管。氣象部門不再承擔該類建築的防雷監管職責。

(二)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二、規範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一)按照《決定》和《實施意見》要求,今後氣象部門不再開展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工作。

(二)按照《決定》、《實施意見》和中國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氣象部門全面開放我州防雷裝置檢測市場,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依法依規做好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工作,規範防雷檢測行為。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

(三)防雷檢測中介組織在開展防雷檢測時,應歸口向住建部門和氣象部門報告。住建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的事中事後監管,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整合的銜接工作

(一)由氣象、住建部門牽頭,交通、鐵路、民航、水利、能源、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按照《決定》和《實施意見》要求,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

(二)已在氣象部門辦結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項目,其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監管。

交接之前氣象部門已受理但未完成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審批,原則上仍由氣象部門完成後一併移交住建部門。移交後氣象部門不再承擔該類建築的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四、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

(一)建立協調會議制度加強對全州防雷工作的組織管理。由氣象、住建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建立協調會議制度,加強對全州防雷工作的組織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準規範,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最佳化審批流程,縮短辦理時限,規範中介服務收費,減輕企業負擔。

(二)氣象部門要加強雷電監測技術、雷電致災機理等研究,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雷科普宣傳,根據當地雷電監測歷史資料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有關部門要根據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職責調整,按照規定程式對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認真落實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和落實主管部門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同時紮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工作。嚴格規範許可條件和流程,加快完善行政審批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相關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及時清理有關規範性檔案,對我州有關規範性檔案與《決定》和《實施意見》不一致的,要及時進行清理修改。

(四)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明確並落實建設工程業主單位防雷安全的主體責任,督促業主單位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並落實各項防雷安全措施。督促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落實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責任。

五、強化政策保障

(一)各縣(市)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管理方式,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培育和發展有關社會組織等形式,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保障防雷減災工作需要。

(二)防雷減災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各縣(市)政府要從保障防雷安全大局出發,建立健全政府財政投入保障機制,應當將防雷減災安全監管等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納入財政預算,並將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2項技術服務列入各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三)各縣(市)政府要加強雷電監測網和雷電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建設,推進雷電災害易發區的村莊、風景名勝區、人員密集區和易燃易爆場所等地點的防雷設施建設。切實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防雷安全責任制,明確政府、監管部門、企業的職責,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提高防雷減災工作能力。

附屬檔案:1.文山州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協調會議制度

2.文山州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協調會議成員名單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7日

附屬檔案1:

文山州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協調會議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以下簡稱《決定》)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6﹞10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為了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建立文山州防雷管理協調會議(以下簡稱協調會議)制度。

一、主要任務

落實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實施意見》檔案精神,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準規範,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中介服務行為。

二、協調會議組成成員單位

協調會議由州氣象局、州住建局、州委編辦、州發改委、州工信委、州財政局、州環保局、州安監局、州水務局、州政務服務管理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民航發展管理處、州鐵路籌建處、州移動公司、州聯通公司。

由州氣象局、住建局相關領導擔任會議的召集人,其餘各成員單位由負責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1名領導同志擔任(具體人員名單詳見附屬檔案2)。今後若成員發生變更或調整,應及時通報州氣象局。

三、協調會議組織機構及職責

協調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州氣象局承擔,協調會議辦公室設在州氣象局政策法規科,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會議的組織、協調等日常性及會務服務工作。

(二)傳達協調會議關於防雷管理重大問題的決定。

(三)推動防雷建設工程審批流程最佳化。

(四)為成員單位提供防雷安全相關技術問題的諮詢及指導。

四、會議議事規則

(一)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議事內容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全部或部分成員單位參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協調會議的,召集人可決定通過徵求會議成員的意見方式處理。

(二)成員因故不能參加例會和臨時會議的,應向召集人請假並委託本單位其他領導同志出席。

(三)例會和臨時會議確定事項須形成會議紀要,經召集人審核簽字後印發各成員單位,由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具體問題的落實。

五、成員工作職責

負責本部門與協調會議辦公室的日常聯繫和溝通。參加例會和臨時會議,對建設工程防雷管理提出問題和建議。交流本部門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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