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
教民[2005]14號
《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原則具體化,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規定》的出台,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民族工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和根本利益。《規定》的發布實施,對於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為切實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深入做好民族教育工作,進一步加快民族教育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充分認識民族教育的戰略地位和重要意義,大力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各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規定》的貫徹落實作為新時期、新階段貫徹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內容予以高度重視,深刻領會《規定》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把貫徹《規定》作為本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和舉措。要充分認識發展民族教育對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與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先導性和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對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重要的戰略意義,真正把民族教育作為我國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的戰略重點。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要求,確定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堅持觀念、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使民族教育的社會主義內容與豐富多彩的地區和民族特點相結合;把加快實現“兩基”目標和鞏固、提高“兩基”成果作為整個民族教育發展的“重中之重”,促進民族地區和散雜居民族地區教育的協調、健康發展,為民族地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知識和人才支撐;堅持以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為主,國家大力扶持,發達地區和高等學校大力支援相結合;堅持民族教育的規模、結構、質量和效益相統一,加快民族教育跨越式發展步伐。
二、以務實的態度和紮實的作風,確保《規定》落到實處。
一是要按照《規定》要求,進一步加大對民族地區基礎教育的投入力度,幫助民族地區全面實現“兩基”目標。國家和地方在實施“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農村中國小現代遠程教育工程等推動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重大工程項目時,在資金、物資、人員培訓等方面對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地區予以傾斜,並予以優先安排。要認真落實“兩免一補”政策,確保家庭困難學生就學;中央財政將通過綜合轉移支付對農牧區、山區和邊疆地區寄宿制中國小校給予支持;少數民族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相應設立寄宿制中國小校學生生活補助專項資金,並負責督查各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情況,逐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農村實行免費義務教育。中東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引導和指導內地中國小校繼續採取與民族地區學校結對子的對口支援方式,進一步加強對民族地區“兩基”攻堅縣中國小校的支持力度,並在資金、設備等方面支持“兩基”攻堅縣中國小改善辦學條件。
二是大力推進民族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管理體制、學校內部運行機制和教育教學模式的改革創新,進一步推動高中階段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推動建立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貧困學生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或現代遠程教育的助學制度,使民族地區貧困家庭的學生通過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實現就業,為民族地區貧困家庭脫貧致富提供服務。國家級職業教育師資基地在年度培養培訓計畫安排上向民族地區傾斜並在收費上予以優惠,支持民族地區職業教育師資隊伍建設。繼續創造條件,充分利用內地優質教育資源鞏固和發展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地區學生到內地學習的重要教育方式,逐步擴大高中階段規模。
三是積極支持和幫助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支持辦好民族院校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學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學科建設和研究生招生,給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國家從2005年秋季開始將進一步加大力度,在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為民族地區培養高層次骨幹人才。在招收少數民族學生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和高等學校面向少數民族地區所安排的招生來源計畫占招生學校招生計畫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上一年相應比例,確保為民族地區培養更多的高級人才。繼續實施“對口支援西部地區高等學校計畫”,在現有對口支援的基礎上,力爭進一步擴大對口支援面,使更多的民族地區高等學校接受內地高等教育的優質資源。各民族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和引導本地區高等學校結合服務民族地區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深入抓好學科建設工作。鼓勵和支持辦好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職高專教育,國家在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方面將繼續對民族地區進行分類指導。實施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民族地區高校課程建設措施,加強專門針對民族地區的師資培訓。
四是進一步做好語言文字工作,因地制宜搞好“雙語”教學,積極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各地要進一步宣傳貫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並按照要求出台相應的語言文字法規、規章,在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自由的同時,為少數民族民眾學習、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的語言權利以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民族地區的推廣與普及提供法律保障。國家鼓勵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進少數民族語文和漢語文授課的“雙語”教學,扶持少數民族語文和漢語文教材的研究、開發、編譯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數民族教材的編譯和審查機構,擬訂並實施“少數民族漢語教師國家通用語言培訓計畫”,幫助培養通曉少數民族語文和漢語文的教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雙語”教學及科研工作的指導,促進“雙語”教學的發展。要大力宣傳、廣泛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三、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切實把《規定》中的優惠政策轉化為加快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進步的現實動力。要結合本通知要求,在職權範圍內制定落實《規定》的具體辦法,並將落實情況向我部匯報,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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