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修訂和換髮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通知

教發廳[20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簡介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和民辦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的內容和式樣進行修訂並換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發文字號

教發廳〔2008〕2號

詳情

一、辦學許可證由教育部統一修訂內容和式樣(修訂後的辦學許可證式樣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由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二、修訂後的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填寫要求如下:

1.名稱: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名稱。

2.地址: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校長:學校董事會(理事會)聘任,審批機關核准的校長姓名。

4.舉辦者:審批機關批准的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舉辦學校者。聯合舉辦學校的,按聯合辦學協定中明確的出資額多少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寫三個出資者。

5.學校類型:審批機關批准的學校類型(如幼稚園、國小、中學等)。

6.辦學內容:審批機關批准的辦學層次、類型、形式。

7.主管部門:主要管理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8.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9.有效期限:自審批機關發證之日起計算。

10.備註: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註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11.年度檢查情況: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加蓋年檢戳記。

12.編號: 15位數。

第1位數為發證機關代碼,“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2~7位數為學校所在地的國家行政區劃代碼,其中2~3位數省級,2~5位數地級,2~7位數縣級。

第8位數為學校類型代碼,“0”本科學校(含獨立學院),“1”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學校,“2”其他高等教育機構,“3”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4”普通國中或職業國中,“5”國小,“6”幼稚園,“7”培訓學校,“8”其他。

第9~14位數為學校排序。

第15位數為學校性質代碼,“0”為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1” 為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辦學許可證內容變更,經審批機關核准或備案後,換髮辦學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修訂後的辦學許可證自2008年9月1日開始啟用。原2004年9月1日啟用的,教育部組織印製的辦學許可證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新設民辦本科學校、民辦高等專科學校、獨立學院由教育部審批後發放辦學許可證。

本通知下發前批准設立的民辦本科學校、民辦高等專科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報教育部換髮辦學許可證。《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5年內,經教育部組織考察驗收通過的獨立學院由教育部換髮辦學許可證;考察驗收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放辦學許可證。

五、換髮辦學許可證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屬檔案

1. 教育部組織印製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式樣

2.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印製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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