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教學基本法

教育及教學基本法是印度尼西亞建國初期有關教育及教學的立法。1946 年成立以教育家德宛托羅為首的教育及教學研究委員會,就教育及教學問題提出報告書,經1947 年及 1949 年兩屆全國教育會議討論,形成法律草案,1950 年由代總統以第四號總統法令的形式頒布。共 17 章 36 條。涉及教育及教學的目標、基礎、類型、義務教育及教學用語等重大問題,亦涉及有關公私學校、宗教課、學費、教學用具、假期及學校監督等具體問題。

其中第二章第三條規定:教育、教學目標是造就有道德和有文化的人才及具有民主精神、能為祖國和社會謀福利的公民。第三章第四條規定:教育的基礎是教育及教學要以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中的建國五項原則及民族文化為基礎。第七章第十條規定:義務教育的任務是所有兒童,年滿 6 歲就有權在學校受教育;年滿 8 歲就有義務在學校受教育。這一規定導致 1984 年實行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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