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現代政治是政黨政治,政黨財政則是政黨政治的重要基礎。在政黨財政中,支出的去向相對固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維持政黨的日常運轉,包括發放本黨領導人或雇員的工資,租賃或購買本黨中央和地方機構辦公場所,以及支付日常辦公開支等;(2)保證本黨各項日常的社會政治活動,如通過媒體向公眾宣傳自己的政治綱領和政治主張,舉辦各種活動擴大自己的社會影響,聯繫社會各界人士,發展本黨成員,加強同國外其它政黨的聯繫等等;(3)支持本黨或者本黨候選人參與競選,這是已開發國家政黨財政中最大的支出。
相形之下,政黨財政的收入來源顯得更為豐富,主要包括捐贈(包括錢款與物品)、國家財政補貼、黨費上繳、黨產收益等。不同的收入來源,與該國政黨政治的歷史、社會環境以及政治制度安排相關,同時也對該國政黨政治的運作造成不同的影響。就政黨財政的實踐而言,目前捐贈型政黨財政(收入主要來自選民的捐款贈物)和國家補貼型政黨財政(收入主要來自國家財政的補貼)比較多,混合型政黨財政(收入主要來自於選民捐贈和國家財政補貼)也不少見,而依賴於黨費上繳和黨產收益的政黨財政極為罕見。
關係分類
政黨財政與政治之間關係,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黨財政與國家財政應該分離。雖然在幾乎所有的已開發國家,財政都對政黨活動進行或多或少的補貼,但這種補貼是根據法律嚴格進行的,政黨財政與國家財政也是嚴格獨立的。政黨的日常政務工作,並不等同於國家的工作或者政府的工作。非競選年份的宣傳和組織工作,競選年份的競選工作,這些工作需要的經費支出應由政黨在法律許可下自行籌集,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由預算程式決定補貼數額與方式,不能直接通過國庫來支付。這一點對於歐美國家來說是順理成章的事情,而對許多開發中國家來說則有一定問題。因為在歷史上,前者是先有國家後有政黨,後者是先有政黨後有國家。政黨財政從國家財政中獨立出來,一方面有利於公眾對各政黨,特別是對執政黨的監督,減輕執政黨的腐敗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政黨競爭環境,因為這樣執政黨不能利用執政優勢直接從國庫中提取資金來補充本黨財政收入。
第二,政黨財政制度應在捐贈型和國家補貼型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捐贈型政黨財政制度,其優點在於政黨活動高度依賴於選民的參與,政黨若要競選獲勝就必須以其有利的政策或有吸引力的候選人來獲取選民的金錢支持,這樣在制定公共政策的過程中,政黨就不得不與公眾展開有效的互動。但缺陷在於,這樣的政黨,高度依賴於選民的金錢支持,由此可能引發政治腐敗,特別是受特殊利益集團的腐化,即使通過法律進行限制仍難以避免。國家補貼型政黨財政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錢對政治的腐化作用,但是政黨對國家財政補貼的過度依賴,使政黨與選民脫離,甚至使政黨中央與自己的基層組織、本黨的支持民眾脫離開來。一旦政黨與選民和民眾脫離,政黨政治就在相當大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因此,一個良好的政黨財政制度不可缺少的成分是:(1)國家對各政黨的活動,應依據一定標準給予資金補貼,但補貼必須有一定限額;(2)國家應鼓勵和要求政黨獲得選民一定數量的捐贈,但應通過法律盡力減少大額捐贈的比例並增強捐贈過程中的透明程度。
第三,黨產與黨費不是政黨財政中好的收入形式。雖然黨費收入在實際政黨財政中仍有一定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明政黨的團結程度,但若過分依賴黨費將會削弱黨員對政黨的忠誠度,也弱化了政黨與非黨員民眾之間的互動關係。西歐國家的政黨,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黨產。法國、德國、義大利等國政黨的黨產,主要集中在報刊和廣告行業。此外,在旅遊、信息甚至工商企業,一些政黨也有股份。但黨產收入一般只能作為政黨收入的輔助性來源。特別對執政黨來說,黨產數量若過分龐大,會令公眾懷疑其所提出的政府政策的公共性和獨立性。特別是,還會給公眾以黨產與國產不分的印象,成為其它政黨和社會公眾攻擊的藉口。
第四,政黨財政制度建設,需致力於加強候選人間的競爭性。從現有政黨財政制度看,無論是捐贈型還是國家補貼型,多數時候都有利於現任者,對挑戰者的資金支持相對不足。這樣,就可能讓某個候選人長期在職。政黨政治的實踐告訴我們,缺少一個真正的挑戰者是造成政治腐敗的共性因素。因此,政黨財政制度需要有意識地支持挑戰者對現任者的挑戰,加強政黨和候選人之間的競爭,以減少腐敗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