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聯盟

政治聯盟

政治聯盟,是指於不同政黨之間於共同政治議程上所達成的合作協定。通常是為了在選舉競爭上能互惠,其手段包括經過集合資源和選票而超越選舉門檻、於投票制度的特性上得到優勢、或於選舉後新政府形成上合作。

概述

政治聯盟,是指於不同政黨之間於共同政治議程上所達成的合作協定。通常是為了在選舉競爭上能互惠,其手段包括經過集合資源和選票而超越選舉門檻、於投票制度的特性上得到優勢、或於選舉後新政府形成上合作。

條約

簡介

《政治聯盟條約》由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目標

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歐洲公民身份:歐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4.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式共同決策。

5.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屬檔案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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