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管道天然氣管理辦法(試行)

攸政辦發〔2010〕15號

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攸縣管道天然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攸縣管道天然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攸縣管道天然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縣管道天然氣工程的順利實施,促進城市天然氣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攸縣建設局是本縣管道天然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燃氣辦具體負責管道天然氣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縣安監、物價、消防、環保、規劃、技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道天然氣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管道天然氣建設

第三條 管道天然氣建設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有償服務和統一經營管理。各項稅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城市天然氣管道供氣建設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天然氣專項規劃的指導下,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區建設、逐步聯網,實現天然氣供應管道化。
凡管道天然氣規劃供氣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樑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項目,在工程設計、施工時間包含管道天然氣工程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五條 管道天然氣工程的設計檔案,必須由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的技術專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依法辦理工程報批報建手續。
第六條 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涉及管道天然氣設施的,須經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審核會簽。
第七條 建設單位報送工程施工圖紙審查時,必須提交經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管道天然氣設施配套施工圖審查檔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條 建設單位未提供《攸縣管道天然氣工程聯網建設審批單》(詳見附屬檔案),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凡在建工程未進行結構單項驗收,均須參照上述要求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實行同步配套管道天然氣建設。
第十條 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區居委會及小區物管單位應積極配合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和管道天然氣企業,逐步完善供氣規劃區域內的管道天然氣設施配套建設。
第十一條 管道天然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競標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生產、抗震、防雷、防洪、環境保護的要求及國家強制性標準,並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 管道天然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經有關部門驗收。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對驗收成果負責。
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及其驗收人出具的驗收合格檔案報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管道天然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興建與燃氣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進行危害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確需進行可能影響管道天然氣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在作業日7日前告知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共同協商採取確保管道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措施後,在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的監護下作業。採取安全措施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禁止毀壞、塗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四條 禁止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管道天然氣設施。
除滅火救援或天然氣嚴重泄漏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開啟或關閉管道天然氣的公共閥門。

第三章 管道天然氣使用

第十五條 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依法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明確供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契約中應當明確管道天然氣設施的維修責任。
第十六條 需要使用管道天然氣或者擴大使用範圍、變更使用地點以及改裝、拆遷管道天然氣設施的用戶,應當向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管道天然氣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答覆。
第十七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支付天然氣使用費。逾期不支付的,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支付款項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2個月仍不支付的,報經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批准後提前3日書面通知用戶,可以暫時停止供氣。
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在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後及時恢復供氣。
第十八條 管道天然氣用氣量以燃氣計量表具的數據為準。
管道天然氣供用氣雙方發生計量爭議時,可以書面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表具進行檢定。經檢定合格的,由用戶承擔檢驗費;經檢定計量表具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範圍的,由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承擔檢驗費,申請檢定之日起前2個月的用氣量,按照檢定認定的用氣量計費。
第十九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安全使用天然氣;
(二)應當使用與當地天然氣相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
(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有合法證件的燃氣工作人員入戶進行燃氣使用安全檢查及正常業務活動;
(四)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理天然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或者進行危害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五)不得盜用管道天然氣。
第二十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有權就天然氣、燃氣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的質量、收費等事項向企業提出查詢,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和答覆。對不予處理或者對處理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相關部門投訴,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時,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對違反下列第(一)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下列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毀壞、塗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天然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用燃氣設施的;
(三)擅自關閉或者開啟管道天然氣公共閥門的;
(四)從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管道天然氣供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道天然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四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供氣的。
第二十四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盜用管道天然氣的;
(二) 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天然氣設施的;
(三)進行危害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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